旅游合同根本違約與一般違約
在日常處理旅游投訴中,我們發現有的旅行社會因為違約而導致賠付比例較高,甚至賠付全部團款,而有的則只承擔違約部分的賠付,賠付比例較低,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在實踐中這種賠付比例有什么法律依據?這就涉及旅行社的違約情況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根本違約”還是“一般違約”。
基本概念
所謂根本違約,主要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的一種做法,通過區分違約的嚴重程度,而要求違約方承擔不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是對根本違約的具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
一旦構成根本違約,在法律上又會有什么樣的效果?根本違約的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可以行使充分的索賠權。
1.根本違約下的解除權
根本違約會引發合同的依法解除,也就是會產生合同的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特別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的情形均可以歸納為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嚴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實即根本違約。
2.根本違約也有對合同解除權進行限制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游客買到臥鋪票,而只買到硬座票,如果游客據此要解除旅游合同,法律依據不甚充分,而如果游客堅持解除旅游合同,則也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為這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根本違約的條件,不享有解除合同后的法律權益。從這個角度講,根本違約的規定對游客濫用合同解除權做了一定的限制,可以限制游客動輒解除合同且索賠過高。
⒊如果旅行社因為沒有實現游客的主要旅游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則游客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進行索賠。比如游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漂流活動,因為漲水或者當地交通管制等原因未能漂流,雖然可能參觀了其他項目,但因游客的主要目的沒有實現,旅行社要賠付游客的交通、食宿及漂流等相關費用,而不是只賠付漂流的費用。
一般違約的規定
一般違約主要是區別于根本違約,因為一般違約并不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在實踐中有具體的賠付比例和標準,沒有根本違約那么高的賠付比例。在旅游投訴調解中應該嚴格區分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防止游客因為旅行社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合同。比如在實踐中游客會因旅行社派出的車輛出現一點故障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發車晚了一點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為旅行社其他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旅游合同。
對于旅行社的一般違約行為的類型和賠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得還是比較細,一是因旅行社主觀原因導致的一般違約行為。例如:《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五條“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用。”第八條“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同額違約金。”二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一般違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為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對于根本違約而言,這些賠付標準和比例是很低的,在實際操作中,主要還是依靠這些法律依據作為調解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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