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零團費、負團費或將不復存在
旅游不僅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也成了政府部門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旅游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由來已久?!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正式出臺,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專家解讀《旅游法》認為:旅游市場將重新洗牌
零團費、負團費或將不復存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市場迅速壯大。去年,中國國內出游人數達29.6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在湖南,2012年,我省旅游突破3億人次,旅游總收入達到2234億元。巨大的市場下,我們也看到,導游與游客、旅行社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旅游市場秩序混亂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4月28日,省內部分專家、旅行社、導游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對《旅游法》進行解讀。
旅行社:九個“不得”,防止侵害游客權利
旅游市場由于沒有可供參照的硬性物價標的,一些旅行社為了招徠游客,紛紛打出低價牌,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由此出現。
“‘零負團費’在法理上是以低價招徠,通過誘騙、欺騙的方式強迫消費者購物、強迫消費,這是近幾年一些‘壞孩子’旅行社紛紛采取的做法?!遍L沙國旅總經理馬昕告訴記者,零負團費實際上是旅行社、導游和商家共同做的一個局,旅行社通過低價的方式將游客組織起來,賣給導游,再由導游帶到商家所設立的機構,騙取游客的錢。
針對“零負團費”的問題,省旅游局法制處處長肖自裕表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是《旅游法》最重要的宗旨。
“《旅游法》有針對性地對旅游、經營做了一系列的規定。”肖自裕舉例說,《旅游法》明確規定,旅游社經營有五個“不得”,集中體現在第35條,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的方式獲得利益,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睂в魏皖I隊也明確“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等。同時還對其他經營者也提了一個“不得”。
肖自裕表示,這一系列的規定,清晰地明確了低價招徠,通過強迫購物、不恰當的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屬于非法。從各個環節明確了旅游市場的規則和行為規范。
“現在不少旅行社已經形成了對于這種低價招徠,強迫購物消費經營模式的依賴?!堵糜畏ā酚辛嗣鞔_規定后,今后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都要按照新的法律進行調整,旅游市場將面臨一次大的洗牌?!瘪R昕說,《旅游法》的出臺會對旅游市場起到大的推進和規范,使得市場公開透明度越來越高,對游客來說是個大好事。
導旅:明確合法收入,避免買團宰客
游客在購物點沒購買多少物品,導游不讓車開動,游客不滿,雙方引發口角,最后導游宣布拒絕帶團,還有導游因為游客不買東西,直接在半路上甩團。
這樣的糾紛已經“司空見慣”,潛藏在糾紛背后的,是處于旅游行業利益鏈末端的導游承受著巨大壓力,行內的一種“潛規則”是:每接一個(購物)團,導游不但沒有導游費,反而要先上交旅行社幾千甚至上萬元。
“也就是說,導游從接到旅行團開始就要背上債務。”導游王露告訴記者,在這種情況下,游客就成了待價而沽的商品,一旦游客不購物,不進自費景點,導游拿不到回扣,就意味著在這一趟導游服務中,導游不僅沒有勞務費,反而還要賠錢賺吆喝。在現實的經濟壓力之下,強迫游客購物,進自費景點,更改行程甚至甩團等現象的發生就不難理解了。
“目前導游的職業狀況一般分兩種,一種是旅行社自己聘請的正式導游,享受旅行社正式員工的各項待遇;一種是導游自己掛靠在旅行社,從事導游服務工作。”馬昕告訴記者,像長沙國旅的導游都是旅行社的正式職員,有穩定的收入,而掛靠的導游,就必須去鉆旅游團的空子,想辦法自己賺取勞務費,買團、賭團的現象,一般都發生在掛靠的導游身上。
王露告訴記者,目前我省導游多數是掛靠在旅行社,旅行社不會給導游支付報酬。導游只能通過在旅行社買團的方式,利用自己個人“忽悠”的能力謀取利益,因此導游看到游客就像狼看到羊一樣,“叫我如何不宰你?”
“《旅游法》首次明確了導游的勞動報酬?!焙先f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告訴記者,旅游法第3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同時,旅游法第60條還規定,對于代理包價旅游的,在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注明導游服務費用。
“這些規定,直接杜絕了以前的導游買團、賭團行為,從法律上明確了導游的合法報酬。”李健說。
景區:多項規定防止景區亂收費
在以前的旅游市場中,景區經常因暫停某些游玩項目、提高收費,景區、景點設施不到位等問題而備受游客詬病。肖自裕告訴記者,《旅游法》頒布實施后,景區亂收費、亂漲價的問題應該可以得到妥善解決。
記者在《旅游法》全文中看到,其中,適用所有景區的規定有這樣幾條:
第一條,要公布價格,規定在景區醒目的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
第二條,時間上規定景區提高票價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
第三條,服務內容上作出明確規定,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地減少收費。
“第42條規定,景區開放應當具備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等相關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景區進行規范,這是首次以法律條文的方式明確下來。”肖自裕告訴記者,在《旅游法》第44條新增加一款:“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BR>
《旅游法》專門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景區的門票及收費進行了特殊規定。首先從定價機制上,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景區的門票和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其次,從定價程序上,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景區門票及景區內的收費,擬提高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在收費的渠道上,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取消收費。
《旅游法》規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單位外,應當逐步地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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