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
管理部門職責與權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筑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筑工作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城鎮違法建筑。
國土、公安、建設、住房、水務、文體、園林綠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消防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查處違法建筑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違法建筑。
第五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建立健全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服從城鄉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并就發現的城鎮違法建筑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舉報。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在受理舉報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并在處理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違法建筑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子郵箱和統一的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筑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查處理違法建筑。
第八條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筑,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并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停止提供服務。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查封施工現場。
第九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筑,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后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筑,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筑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城鎮違法建筑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
對城鎮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前,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筑后,應當立即書面責令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停止建設,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取得規劃許可但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規劃手續;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國土、公安等部門協助,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本規定實施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規定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規劃許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鄉、村莊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完善有關行政管理手續。
查處鄉村違法建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
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以及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財物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并攝制錄像。
第十四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筑,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筑,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防止和查處城鎮違法建筑:
(一)建設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對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件的,不得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體、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無法提供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合法證明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四)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城鎮違法建筑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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