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環境保護條例
環境監督管理與環境污染防治
第三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輻射安全防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報批。
建設項目在建設或者運行中出現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重大不符、產生負面環境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未經批準不得進行試生產。
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進行試生產: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要求和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要求;
(二)對試生產中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有符合上崗條件的環境保護專業管理人員。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期間,應當在批準的排放時間、標準、種類和總量范圍內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三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對試生產期間確不能達到環境保護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間,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并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時,生產負荷未達到驗收要求的,經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階段性竣工驗收。待建設項目生產達到規定負荷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環境保護設施正式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禁止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條禁止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主要污染物和其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凡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建設計劃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自動監控系統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源監控中心聯網,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改變。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取得的數據通過有效性審核,可以作為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環境風險防范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章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區域環境的管理,結合產業結構調整,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倡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推廣應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開展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種入侵;對已經侵入的,應當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擴散。
環境保護、農牧、林業、衛生、商檢、科技、水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物種引進、轉基因技術或者產品生產、應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好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推廣使用天然氣、電能及其他清潔能源。在城市禁煤區及天然氣管線敷設到的區域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及設施;在控煤區及其他區域隨著天然氣管線的敷設拆除燃煤鍋爐。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拆除或者爆破建筑物時,應當對被拆除或者爆破的建筑物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兩米的硬質密閉圍欄,并對進出口道路進行硬化;
(三)在施工工地堆放物料應當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料區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堆放的物料上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噴灑覆蓋劑等措施。場地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沖洗;
(四)高空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裝卸、攪拌、篩分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加裝除塵設備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運輸,卸貨空車應當清理干凈,重新密閉,不得沿路泄漏、遺撒、飄散;
(七)拆除建筑物和施工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及時采取噴灑覆蓋劑、灑水或者覆蓋防塵網等措施;
(八)在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機動車輛通行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并定時灑水和清掃;
(九)在施工工地內設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出入作業場地,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范圍內的整潔;
(十)閑置施工工地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六條禁止向大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
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粉塵、廢氣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氣體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排氣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輛,應當經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機構發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中考、高考期間,禁止在考點周圍一百米范圍內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
前款規定情形下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確需連續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報經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臨時排污許可證,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文化娛樂場所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避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不得使用高音廣播音響或者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推銷商品、招攬顧客。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第三十一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在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從事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修活動。
第三十二條規劃、建設鐵路、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隔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并根據國家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相關規定和保護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第三十四條在湟水干支流西寧段河道內設置的排污口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禁止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確需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在湟水干支流西寧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嚴格限制采砂、取土、淘金等生產經營活動。因開發建設等確需采砂、取土的,應當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批準。禁止在河道內違法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在河道內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治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該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環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確保環境安全。
第三十八條可能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應對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的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污染,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事故責任單位開展環境突發事件后評估,跟蹤監測、提出環境恢復技術和對策,消除環境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2-07-30
- ·青海省城鎮體系“十一五”發展規劃2012-04-18
- ·青海省政府關于加快旅游資源開發的若干決定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