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
建設與保護
第三章 建設與保護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并接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承擔綠化工程的單位不得違反資質標準承攬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條 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應當向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符合條件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居住區發展垂直綠化和樓(房)頂綠化,鼓勵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單位,應當實施臨時綠化,滿足以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治揚塵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實施臨時綠化、垂直綠化和樓(房)頂綠化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的,由管理單位或者受委托的機構負責;
(三)單位附屬的,由單位負責;
(四)其它類型的,由產權人負責。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綠地,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六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制定的綠地養護管理質量標準進行養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考核情況,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樹木因樹齡已達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時,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并按要求砍伐更新。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地養護責任人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定期修剪樹木,避免妨礙交通、危害建(構)筑物和人身安全。
城市綠地中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管線管理部門應當向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安全的,管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綠地和樹木,并在建設施工前告知養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三十一條 禁止占用下列區域內的城市綠地:
(一)風景名勝區;
(二)烈士陵園;
(三)綜合公園、專類公園、風景林地;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亂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燒物品,損壞綠籬、花壇,捕獵放牧;
(二)在正常樹冠垂直投影范圍內興建建(構)筑物,拴繩掛物,釘、劃樹木,刻扒樹皮,攀折花木,濫采樹籽;
(三)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私設墳墓;
(五)其他損害綠地、樹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規劃調整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建設面積相等、類型相同的綠地;不能建設的,應當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應當恢復原狀并退還臨時占用的城市綠地。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確需占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項目審批前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和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應當用于城市綠化。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確需移植、砍伐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不足十株的,由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三)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樹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八條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相當于砍伐數量二倍的樹木。無法補栽的,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繳納樹木代植費。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應當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伐除垂直綠化的植物,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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