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旅游業管理條例
總則與保護開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良好的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業管理的單位與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旅游業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旅游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發展本市旅游業,應當突出泉城特色,發揮歷史文化名城的優勢,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開發國內市場與開拓國際市場相結合;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發展本市旅游業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旅游工作的重大問題,使旅游業與相關行業協調發展。
第七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省會城市性質和布局原則,編制本市旅游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旅游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的旅游業發展規劃,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 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八條 開發本市旅游資源,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進行。
鼓勵國(境)內外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本市旅游資源。
第九條 市、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發山水、森林、商務、工業、農業、歷史文化、革命傳統教育等特色的旅游項目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十條 開發旅游資源必須保護生態環境。
旅游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影響的,必須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景點和新建旅游涉外飯店、大型游樂場旅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論證,避免盲目建設;禁止興建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景點。
計劃、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前款所列的旅游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 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地質遺跡、地質地貌和歷史名勝等資源開發建設旅游項目,不得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內、國外旅游市場開發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本市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重大促銷活動和大型旅游活動,向國內外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指南,推薦特色旅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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