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城市建筑與城市建設資金管理
第六章 城市建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竣工驗收后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建立檔案,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建設項目應當與原有的文物古跡、重要設施相適應,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相互協調。
第三十八條 凡在規劃區進行建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手續,未經申請或者手續不完備的不得開工。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住宅、辦公、商業、文教、衛生等用房,應當實行配套建設,綜合開發。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路口,應當改建為立交或者設置其他安全設施。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筑施工應當合理安排工期,按時完成施工任務。
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筑施工,應當有遮擋設施。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不得任意堆放物料,影響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建筑竣工的同時,施工場地必須清理完畢。
第四十二條 城市中有歷史意義的、有文化藝術價值的建筑和文物古跡,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嚴加保護。
第四十三條 新征地的建設項目,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時征購相應比例的綠地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四條 城市舊區改造、道路拓寬,需要拆遷安置的,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章 城市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城市建設采取國家投入、地方自籌、依法收取稅費、利用國內銀行貸款和引進國外資金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的非住宅建設項目和沒有納入城市綜合開發的住宅建設項目,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四十七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征土地的建設項目,征收城市舊區改建費。
第四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單位增加供水量和新建企業事業單位要求供水的,征收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截留、挪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和監督管理,商城市建設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年度預算支出指標,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年終節余的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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