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城市、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鎮、鄉發展布局,對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等城市安全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編制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適度集聚、節約用地、有利于農業生產、方便農民生活的要求,確定鎮域內村莊布點,統籌安排與村莊相關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等公共安全設施。
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優先安排必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民族、地方、農村特色,促進新農村建設。
第十七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各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以及電力、通訊等各類管網進行統籌安排。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單獨編制的區域性交通、生態環境保護、綠化、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電力、通信、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的總體要求,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較大或者建設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該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詢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城市設計,具體要求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省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防御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需要,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時,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級、縣級歷史建筑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收集、整理的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吸收采納情況和理由附具報送的審批材料中。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采用設置展館或者通過網站、報刊等媒體宣傳和公示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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