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法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法律依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月26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等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以下是有關修改土地管理法方面的問答。
政府要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等審批手續。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別的方式來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
中新社記者
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們知道中國一直是人多地少,對于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命根子,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對保障農民權益有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
副主任楊合慶
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廣大農民都對土地十分珍視,我們任何一項改革一項立法都要把農民土地權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當中將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所以這極大保護了農民利益。在征地補償方面,我們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現在我們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因為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第二,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這次是一個創新,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同時在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的時候,法律要求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們知道我國對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較緊張,這次法律規定,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別的方式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另外,這次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總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這些舉措將為農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實實在在的保障。
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把黨中央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南方都市報記者
我們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資源,近年以來中央對土地改革進行了重大部署,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體現?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在革命、建設,特別是改革開放實踐中形成的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問題凸顯,必須通過深化改革來破解。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包含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穩妥推進,所以在2014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全國部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由于試點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所以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的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1個條款。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于實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也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剛剛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把黨中央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在土地征收方面這次新法做了三個方面完善。
第一,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因為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我們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征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這次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樣一個規定就改變了過去我們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我們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傮w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基本農田”全部改成了“永久基本農田”,體現理念的重大轉變。保護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是我們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這次修訂過程中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新京報記者
我們注意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一個變化,把原來的“基本農田”全部改成了“永久基本農田”,我們的問題是,這樣的修改只是說字面上的調整,還是說背后有什么深意?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這次我們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過程中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這個修改不是簡單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轉變。我們用網上一個時髦的話說,這就是基本農田保護2.0版,從基本農田到永久基本農田是基本農田保護的的2.0版。這樣的修改,體現了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這樣一個價值的理念。2017中發4號文件提出,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強調“兩個決不能”,已經確定的耕地紅線決不能突破,已經劃定的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決不能隨便占用。十九大報告也明確提出,要完成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的劃定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我們全面推進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目前已經完成了2887個縣級行政區域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工作,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總結實踐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劃定的一些成功經驗。在第35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要求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同時,原來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把80%以上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考慮到各省的耕地后備資源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這次新法作了一個微調,具體的劃定的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來確定,使這部法律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傊?,保護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是我們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這次修訂過程中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集體可以把集體的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于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但因為要符合規劃、且須經過依法登記等程序、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所以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新華社記者
剛才魏司長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土地入市,改變了原先建設用地只能用國有土地的格局,這對下一步的土地供應格局會有什么樣的影響,會不會形成沖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
副主任楊合慶
其實剛才這個問題魏莉華司長基本上已經都回答了,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個方面,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格局。原來我們只有國有的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市場,以進行各項建設,現在是允許集體可以把集體的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于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
第二個方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第二個,它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第三個,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后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因此從這幾個方面來講,它不會對我們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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