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辦法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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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沿海旅游船艇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沿海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旅游客船、游艇和娛樂用帆船等各類機動旅游船艇。
經批準的休閑漁業船舶從事經營活動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客船,是指乘客定額12人以上的較大型旅游船舶。
本辦法所稱游艇,是指乘客定額12人以下,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小型旅游船舶。
本辦法所稱娛樂用帆船,是指具備風帆動力的小型旅游船舶。
第四條 安監、港航、海事、公安邊防、旅游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旅游船艇實施管理。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旅游客船和游艇應當具備船檢部門辦理的《船舶檢驗證書》,海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港航管理部門辦理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現有娛樂用帆船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符合《日照市娛樂用帆船技術要求》,通過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安全技術評估,取得港航、海事等管理部門根據專家組意見簽發的《帆船營運安全意見書》。
《日照市娛樂用帆船技術要求》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專家組制定。
第六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旅游船艇《出海船舶戶口簿》或者《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為船員辦理《出海船民證》,向公安邊防和海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簽證。
第七條 旅游船艇營運的水域、??看a頭(站、點)、航線由船舶經營人向港航管理部門申請核準,港航管理部門核準前應當征求海事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旅游船艇??看a頭(站、點)應當配備供旅客上下船艇的安全防護設施。
碼頭管理單位不得將泊位出租給非法營運船艇,不得允許非法營運船艇???。
第九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應當在旅游船艇上及岸線以上主要服務場所明顯位置設置服務標識。
第十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旅游部門制定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損害乘客的合法權益。
嚴禁旅行社安排乘客乘坐非法營運船艇。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 旅游船艇應當持有相關證書和資料,保證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等設備齊全有效,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二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并在明顯位置標明核定載客人數及乘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足以保證船艇安全的合格船員。
娛樂用帆船在船員配備標準出臺前,應當配備至少兩名船員,船員應當經培訓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書。
第十四條 船員應當配合碼頭安全人員保護乘客安全上下船舶,按照船舶穩性要求正確安排乘客乘船秩序,乘客登船后,船岸雙方應當清點并如實記錄登船人數(包括兒童)備查。
船員應當在航行前指導乘客正確穿著救生衣,詳細講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項。敞開式旅游船艇應當要求乘客在航行前穿著救生衣,有乘客未穿著救生衣的,不得開航。
第十五條 旅游船艇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規定:
(一)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等有關航行和避讓規定,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保持正規嘹望,采用安全航速,遵守限速規定,使用良好船藝,確保航行和靠離安全;
(二)在規定的水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隨意變更經營場點、經營航線,不得超航區航行,不得擅自進入禁航區、航道、錨地和海水浴場等限制進入的水域,不得非法從事采捕海洋水生物相關活動;
(三)按照船舶載客定額搭載乘客,嚴禁超過定額人數載客航行;
(四)嚴格遵守船舶抗風等級規定,旅游客船風力七級及以上禁止航行,游艇、娛樂用帆船風力五級及以上或者浪高1.5米及以上禁止航行;
(五)在白天且能見度不低于1000米時出海航行;
(六)嚴禁船員酒后或者疲勞駕駛。
第十六條 旅游船艇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應當集中到岸上處理,禁止向海里排放,加油等油類作業應當遵守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應急救助
第十七條 旅游船艇發生水上險情或者交通事故,應當立即發出遇險求救信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險人員,并迅速向所屬經營人、海上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或者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人數及受損情況和原因等。
第十八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接到遇險報警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救助,并全力配合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的救助活動。
事故現場及附近的船艇和人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全力救助遇難人員,并服從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的指揮。
第十九條 海上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接到求救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協調和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搜救。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海上搜救指令,積極參加搜救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水上遇險應急救助機制,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景區管理單位的應急救助責任,配備相應救生、救助設備。
鼓勵建立志愿者救助力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旅游船艇安全管理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根據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船艇中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徹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督促旅游船艇所有人、經營人辦理船舶檢驗、船舶登記等;
(三)組織或者參與水上交通事故救助,協助海事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合格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三)按照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建立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要求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和職責權限對旅游船艇進行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二)港航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及其經營人的行業安全監管;
(三)海事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管;
(四)旅游、公安邊防、體育、海洋漁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旅游船艇安全工作實施相關行業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旅游船艇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強制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等非法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活動的,分別由海洋漁業和體育部門聯合港航、公安邊防、海事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辦事程序,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娛樂用帆船,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建造完工的帆船。
第三十條 在本市沿海水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跨騎式摩托艇應當遵守本辦法中航行安全、應急救助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沿海旅游船艇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沿海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旅游客船、游艇和娛樂用帆船等各類機動旅游船艇。
經批準的休閑漁業船舶從事經營活動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客船,是指乘客定額12人以上的較大型旅游船舶。
本辦法所稱游艇,是指乘客定額12人以下,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小型旅游船舶。
本辦法所稱娛樂用帆船,是指具備風帆動力的小型旅游船舶。
第四條 安監、港航、海事、公安邊防、旅游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旅游船艇實施管理。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旅游客船和游艇應當具備船檢部門辦理的《船舶檢驗證書》,海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港航管理部門辦理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現有娛樂用帆船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符合《日照市娛樂用帆船技術要求》,通過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安全技術評估,取得港航、海事等管理部門根據專家組意見簽發的《帆船營運安全意見書》。
《日照市娛樂用帆船技術要求》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專家組制定。
第六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旅游船艇《出海船舶戶口簿》或者《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為船員辦理《出海船民證》,向公安邊防和海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簽證。
第七條 旅游船艇營運的水域、??看a頭(站、點)、航線由船舶經營人向港航管理部門申請核準,港航管理部門核準前應當征求海事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旅游船艇??看a頭(站、點)應當配備供旅客上下船艇的安全防護設施。
碼頭管理單位不得將泊位出租給非法營運船艇,不得允許非法營運船艇???。
第九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應當在旅游船艇上及岸線以上主要服務場所明顯位置設置服務標識。
第十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旅游部門制定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損害乘客的合法權益。
嚴禁旅行社安排乘客乘坐非法營運船艇。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 旅游船艇應當持有相關證書和資料,保證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等設備齊全有效,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二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并在明顯位置標明核定載客人數及乘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旅游船艇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足以保證船艇安全的合格船員。
娛樂用帆船在船員配備標準出臺前,應當配備至少兩名船員,船員應當經培訓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書。
第十四條 船員應當配合碼頭安全人員保護乘客安全上下船舶,按照船舶穩性要求正確安排乘客乘船秩序,乘客登船后,船岸雙方應當清點并如實記錄登船人數(包括兒童)備查。
船員應當在航行前指導乘客正確穿著救生衣,詳細講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項。敞開式旅游船艇應當要求乘客在航行前穿著救生衣,有乘客未穿著救生衣的,不得開航。
第十五條 旅游船艇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規定:
(一)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等有關航行和避讓規定,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保持正規嘹望,采用安全航速,遵守限速規定,使用良好船藝,確保航行和靠離安全;
(二)在規定的水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隨意變更經營場點、經營航線,不得超航區航行,不得擅自進入禁航區、航道、錨地和海水浴場等限制進入的水域,不得非法從事采捕海洋水生物相關活動;
(三)按照船舶載客定額搭載乘客,嚴禁超過定額人數載客航行;
(四)嚴格遵守船舶抗風等級規定,旅游客船風力七級及以上禁止航行,游艇、娛樂用帆船風力五級及以上或者浪高1.5米及以上禁止航行;
(五)在白天且能見度不低于1000米時出海航行;
(六)嚴禁船員酒后或者疲勞駕駛。
第十六條 旅游船艇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應當集中到岸上處理,禁止向海里排放,加油等油類作業應當遵守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應急救助
第十七條 旅游船艇發生水上險情或者交通事故,應當立即發出遇險求救信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險人員,并迅速向所屬經營人、海上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或者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人數及受損情況和原因等。
第十八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接到遇險報警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救助,并全力配合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的救助活動。
事故現場及附近的船艇和人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全力救助遇難人員,并服從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的指揮。
第十九條 海上搜救機構和當地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接到求救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協調和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搜救。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海上搜救指令,積極參加搜救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水上遇險應急救助機制,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景區管理單位的應急救助責任,配備相應救生、救助設備。
鼓勵建立志愿者救助力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旅游船艇安全管理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管委)、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根據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船艇中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徹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督促旅游船艇所有人、經營人辦理船舶檢驗、船舶登記等;
(三)組織或者參與水上交通事故救助,協助海事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旅游船艇經營人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合格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三)按照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建立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要求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和職責權限對旅游船艇進行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二)港航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及其經營人的行業安全監管;
(三)海事管理部門負責對旅游船艇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管;
(四)旅游、公安邊防、體育、海洋漁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旅游船艇安全工作實施相關行業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旅游船艇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強制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等非法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活動的,分別由海洋漁業和體育部門聯合港航、公安邊防、海事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辦事程序,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娛樂用帆船,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建造完工的帆船。
第三十條 在本市沿海水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跨騎式摩托艇應當遵守本辦法中航行安全、應急救助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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