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院設計是一門綜合性的學問,劇院設計的規范是什么呢?
從劇院設計發展的歷程來看,其形式的變更離不開兩個重要的因素:
一、戲劇流派及類型的不斷探索。
二、劇場技術(聲學技術,舞臺工藝,結構技術)的大力支持。而現今國外已在這兩個方面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劇院也已經逐漸脫離出了中世紀標準形式的框框,劇院及觀眾廳的形式越發的多樣化。二者的空間關系也越發的協調,觀眾廳已不僅僅是方盒子里的世界,它已成為劇院建筑中真正的靈魂及核心,和其它部分有機的聯結。
在劇院設計的諸多環節中,設計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環節。劇院設計工作組織的好壞,關系到整個劇院建設過程的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劇院設計質量的高低,對未來劇院使用功能的發揮影響巨大。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工作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建設單位所發的《設計任務書》以及《設計要求》。但是,作為建設單位,尤其是基于目前我國公共設施(或公益設施)建設管理的特點,項目的具體操作者是政府部門或者是政府指定(也可能是競爭產生)的代建單位。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代建單位,其對劇院的了解不可能很完整、很深入,因而其所編寫的《設計任務書》、《設計要求》等文件就不能涵蓋一切。即使文件的編寫過程中請了很多專家參與,但是文字表述中仍然是以功能的定性描述和個別技術要求的定量說明為主,而對功能之間的邏輯關系、對劇院演出的工藝流程、對劇院的經營管理活動的要求則著墨較少。做為劇院的設計者,本來就應該對劇院有一定的深度研究,如果只依靠《設計任務書》等文件來完成劇院設計工作是遠遠不夠的。
劇場建筑設計規范 JGJ57-2000
1 劇院設計總則
1.0.1 為保證劇場建筑設計滿足使用功能、安全、衛生及舞臺工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劇場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設計。不適用于觀眾廳面積不超過200m2 或觀眾容量不足300 座的劇場建筑。
1.0.3 劇場建筑根據使用性質及觀演條件可分為歌舞、話劇、戲曲三類。劇場為多功能時,其技術規定應按其主要使用性質確定,其他用途應適當兼顧。
1.0.4 劇場建筑規模按觀眾容量可分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話劇、戲曲劇場不宜超過1200 座。歌舞劇場不宜超過1800 座。
1.0.5 劇場建筑的等級可分為特、甲、乙、丙四個等級。特等劇場的技術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甲、乙、丙等劇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體結構耐久年限:甲等100 年以上,乙等51~100 年,丙等25~50 年;
2 耐火等級:甲、乙、丙等劇場均不應低于二級;
3 室內環境標準及舞臺工藝設備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章節的相應規定。
1.0.6 劇場設計應進行舞臺工藝設計;建筑設計與舞臺工藝設計應緊密配合,互提設計參數。
1.0.7 劇場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2 劇院設計術語
2.0.1 劇場 theater
設有演出舞臺、觀看表演的觀眾席及演員、觀眾用房的文娛建筑。
2.0.2 觀眾廳 auditorium
設有固定座席的為觀看演出用的空間。
2.0.3 池座 stalls
與舞臺同層的觀眾席。
2.0.4 樓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樓層觀眾席。
2.0.5 包廂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觀眾廳側墻或后墻隔成小間的觀眾席。
2.0.6 舞臺 stage
劇場演出部分總稱,包括主臺、側臺、后舞臺、樂池、臺唇、耳臺、臺口、臺
倉、臺塔。
2.0.7 臺塔 fly tower
主臺以上至柵頂的空間。它是舞臺表演和機械運作的基本空間。
2.0.8 臺倉 understage
舞臺臺面以下的空間。
2.0.9 鏡框式舞臺 proscenium stage
在觀眾廳和舞臺之間設有臺口分隔的舞臺,是我國現有劇場舞臺的基本形式。
2.0.10 臺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臺向觀眾廳的開口。
2.0.11 臺唇 apron stage
臺口線以外伸向觀眾席的臺面。
2.0.12 樂池 orchestra pit
為歌劇舞劇表演配樂的樂隊使用的空間,一般設在臺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 主臺 main stage
臺口線以內的主要表演空間。
2.0.14 側臺 bay area
設在主臺兩側,為遷換布景、演員候場、臨時存放道具景片及車臺的輔助區域。
2.0.15 后舞臺 back stage
設在主臺后面,可增加表演區縱深方向的舞臺。
2.0.16 開敞式舞臺 open stage
舞臺表演區和觀眾席在一個空間內的舞臺形式,包括伸出式舞臺、島式舞臺、盡端式舞臺。
2.0.17 伸出式舞臺 thrust stage
舞臺向觀眾廳伸出,主要表演區在觀眾席內,觀眾席三面環繞舞臺。
2.0.18 島式舞臺 arena stage
舞臺設在觀眾廳內,觀眾席四面環繞舞臺。
2.0.19 臺口墻軸線 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設計圖上標注的臺口承重墻結構定位軸線。
2.0.20 臺口線 curtain line
臺口構造內側邊線在舞臺面上的投影線,舞臺機械定位以此為基準。
2.0.21 柵頂 grid;gridiron
俗稱葡萄架,舞臺上部為安裝懸吊設備的專用工作層。
2.0.22 天橋 fly gallery
沿主臺的側墻、后墻墻身上部一定高度設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臺均設有多層天橋。
2.0.23 假臺口 (或活動臺口) 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裝舞臺燈具的主要設施,也能將演出臺口尺寸作適當調整以適應各種表演。
2.0.24 燈光渡橋 lighting bridge
與吊桿平行設置,可升降,安裝、檢修燈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橋式剛架。
2.0.25 渡橋碼頭 portal bridge
由天橋上伸出的平臺或吊板。由此通往燈光渡橋或假臺口上框。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臺與觀眾廳的軟幕。其開啟方式又分對開式、提升式、串疊式蝴蝶式等。
2.0.27 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
主臺上部的橫條幕。
2.0.28 邊幕 wings
主臺兩側的邊條幕。
2.0.29 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檐幕。
2.0.30 紗幕 veil curtain
網眼紗制作的無縫幕,掛在臺口的叫臺口紗幕,掛在天幕燈區前的叫遠景紗幕,也可以折疊成裝飾襯幕。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安裝在臺口處,當發生火災時,可立刻下降將舞臺與觀眾廳分隔開,防止火災漫延的設施。
2.0.32 車臺 stage wagon
在主臺、側臺、后舞臺之間,沿導軌前后左右行走的機械舞臺;也有無導軌自由移動的小車臺。
2.0.33 升降臺 elevating stage
在舞臺上可以升降臺面的舞臺機械。
2.0.34 轉臺 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區能旋轉的舞臺機械。
2.0.35 升降樂池 orchestra lift
樂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臺使用功能的樂池。
2.0.36 吊桿 batten
舞臺上空懸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桿狀升降機械設備,有手動、電動、液壓等多種傳動方式。
2.0.37 吊點 point hoist
舞臺上空懸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點狀機械設施。
2.0.38 天幕 cyclorama
懸掛在舞臺遠景區,表現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 面光橋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在觀眾廳頂部安裝燈具向舞臺投射燈光的天橋。
2.0.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1ighting
在觀眾廳兩側安裝燈具向舞臺投射燈光的房間。
2.0.41 臺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舞臺口內兩側安裝燈具的豎向剛架。
2.0.42 燈光吊籠 lighting (cable) basket
在舞臺兩側上空設置的安裝燈具的籠狀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動。
2.0.43 天橋側光 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臺側天橋上安裝的燈光。
2.0.44 流動燈光 movable lighting
在舞臺臺面安裝在燈架上可移動的燈光。
2.0.45 燈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臺燈光的操作用房。
2.0.46 聲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電聲系統的操作用房。
2.0.47 舞臺監督指揮系統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臺監督指揮演出的各種信號和雙向對講系統等。
2.0.48 舞臺監視系統 stage monitoring (disp1ay) System
觀察舞臺演職員演出實況的電視監視系統。
3 劇院設計中的基地和總平面
3.0.1 劇場基地選擇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合理布點。
3.0.2 劇場基地應至少有一面臨接城鎮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臨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寬度不應小于劇場安全出口寬度的總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800 座及以下,不應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應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應小于15m。
3.0.3 劇場主要入口前的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劇場建筑從紅線退后距離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當劇場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滿足前款規定,或劇場前面疏散口的寬度不能滿足計算要求時,應在劇場后面或側面另辟疏散口,并應設有與其疏散容量相適應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劇場建筑后面及側面臨接道路可視為疏散通路,但其寬度不得小于3.50m。
3.0.4 劇場基地臨接兩條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時,除主要臨接道路應符合本規范第3.0.2 條的規定且劇場基地前集散空地應符合第3.0.3 條1 款規定外,尚應滿足車行視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應符合城市交通規劃要求。
3.0.5 劇場基地應設置停車場,或由城鎮規劃統一設置。
3.0.6 劇場總平面設計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人流與車流交叉。布景運輸車輛應能直接到達景物出入口。
3.0.7 劇場總平面設計應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場地及回車場地,并應設置照明。內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車道,其凈寬不應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時凈高不應小于4.00m。
3.0.8 環境設計及綠化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并應充分進行綠化,創造良好的環境。
3.0.9 設備用房應防止對觀眾廳、舞臺及周圍環境的噪聲干擾。
3.0.10 演員宿舍、餐廳、廚房等附建于劇場主體建筑時,必須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并有單獨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 的有關規定。
4 劇院設計中的前廳和休息廳
4.0.1 前廳面積,甲等劇場不應小于0.30m2/座,乙等劇場不應小于0.20m2/座,丙等劇場不應小于0.18m2/座。
4.0.2 休息廳面積,甲等劇場不應小于0.30m2/座,乙等不應小于0.20m2/座,丙等劇場不應小于0.18m2/座。
當附設小賣部或冷飲部時,不應小于0.04m2/座。
4.0.3 前廳與休息廳合一時,甲等劇場不應小于0.50m2/座,乙等劇場不應小于0.30m2/座,丙等劇場不應小于0.25m2/座。
4.0.4 衣物存放面積不應小于0.04m2/座。
4.0.5 劇院設計吸煙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池座和樓座時應分層設置。
2 室內裝修天棚應為A 級材料,墻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 級材料,并應符合本規范第8.4.1 條的規定。
4.0.6 劇場應設觀眾使用的廁所,廁所應設前室。廁所門不得開向觀眾廳。男女廁所廁位數比率為1:1,衛生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男廁:應按每100 座設一個大便器,每40 座設一個小便器或0.60m 長小便槽,每150 座設一個洗手盆;
2 女廁:應按每25 座設一個大便器,每150 座設一個洗手盆;
3 男女廁均應設殘疾人專用蹲位。
5 劇院設計中的觀眾廳
5.1 劇院設計中的視線設計
5.1.1 視線設計應使觀眾能看到舞臺面表演區的全部。當受條件限制時,也應使視覺質量不良的座席的觀眾能看到80%表演區。
5.1.2 視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臺口劇場宜選在舞臺面臺口線中心臺面處;
2 大臺唇式、伸出式舞臺劇場應按實際需要,將設計視點相應適當外移;
3 島式舞臺視點應選在表演區的邊緣;
4 當受條件限制時,設計視點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舞臺面0.30m;向大幕投影線或表演區邊緣后移,不應大于1.00m。
5.1.3 視線升高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線升高差“c”值應取0.12m;
2 隔排計算視線升高值時,座席排列應錯排布置,保證視線直接看到視點;
3 兒童劇場、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露天劇場視線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為滿足較高音質要求,視線升高值設計宜采用較高要求。
5.1.4 舞臺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舞臺面,不應小于0.60m,且不應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臺面,宜為0.30~0.60m,附有鏡框式舞臺的突出式舞臺,可與主臺齊平。
3 島式舞臺臺面,不宜高于0.30m,可與觀眾席地面齊平。
5.1.5 觀眾席對視點的最遠視距,歌舞劇場不宜大于33m;話劇和戲曲劇場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不宜大于20m。
5.1.6 鏡框式舞臺觀眾視線最大俯角,樓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臺的包廂或邊樓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俯角不宜大于30°。
5 劇院設計中的觀眾廳
5.1 視線設計
5.1.1 視線設計應使觀眾能看到舞臺面表演區的全部。當受條件限制時,也應使視覺質量不良的座席的觀眾能看到80%表演區。
5.1.2 視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臺口劇場宜選在舞臺面臺口線中心臺面處;
2 大臺唇式、伸出式舞臺劇場應按實際需要,將設計視點相應適當外移;
3 島式舞臺視點應選在表演區的邊緣;
4 當受條件限制時,設計視點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舞臺面0.30m;向大幕投影線或表演區邊緣后移,不應大于1.00m。
5.1.3 視線升高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線升高差“c”值應取0.12m;
2 隔排計算視線升高值時,座席排列應錯排布置,保證視線直接看到視點;
3 兒童劇場、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露天劇場視線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為滿足較高音質要求,視線升高值設計宜采用較高要求。
5.1.4 舞臺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舞臺面,不應小于0.60m,且不應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臺面,宜為0.30~0.60m,附有鏡框式舞臺的突出式舞臺,可與主臺齊平。
3 島式舞臺臺面,不宜高于0.30m,可與觀眾席地面齊平。
5.1.5 觀眾席對視點的最遠視距,歌舞劇場不宜大于33m;話劇和戲曲劇場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不宜大于20m。
5.1.6 鏡框式舞臺觀眾視線最大俯角,樓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臺的包廂或邊樓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俯角不宜大于30°。
5.2 座 席
5.2.1 觀眾廳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劇場不應小于0.80m2/座;
2 乙等劇場不應小于0.70m2/座;
3 丙等劇場不應小于0.60m2/座。
注:大臺唇式、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不計舞臺面積。
5.2.2 劇場均應設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廂座位不超過12 個時可設活動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應小于0.50m;軟椅不應小于0.55m。
5.2.4 座席排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硬椅不應小于0.80m,軟椅不應小于0.90m,臺階式地面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30m;
2 長排法:硬椅不應小于1.00m;軟椅不應小于1.10m。臺階式地面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0m;
3 靠后墻設置座位時,樓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應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22 座,單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11 座;超過限額時,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 長排法: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50 座,單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25 座。
5.2.6 觀眾席應預留殘疾人輪椅座席,座席深應為1.10m,寬為0.80m,位置應方便殘疾人入席及疏散,并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5.3 走 道
5.3.1 觀眾廳內走道的布局應與觀眾席片區容量相適應,與安全出口聯系順暢,寬度符合安全疏散計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與舞臺前沿凈距不應小于1.50m,與樂池欄桿凈距不應小于1m;當池座首排設置殘疾人席時,應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離。
5.3.3 兩條橫走道之間的座位不宜超過20 排,靠后墻設置座位時,橫走道與后墻之間座位不宜超過10 排。
5.3.4 走道寬度除應符合計算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邊走道不應小于0.80m,縱走道不應小于1.00m,橫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凈寬度不應小于1.00m;
2 長排法邊走道不應小于1.20m。
5.3.5 觀眾廳縱走道坡度大于1:10 時應做防滑處理,鋪設的地毯等應為B1 級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 時應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 的臺階。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時及座席側面緊臨有高差之縱走道或梯步時應設欄桿,欄桿應堅固,不應遮擋視線。
5.3.7 樓座前排欄桿和樓層包廂欄桿高度不應遮擋視線,不應大于0.85m,并應采取措施保證人身安全,下部實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 其 他
5.4.1 劇場觀眾廳兼放電影時,放映光學設計及放映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的規定。
6 劇院設計中的舞臺
6.1 一 般 規 定
6.1.1 鏡框臺口箱型舞臺的臺口寬度、高度和主臺寬度、進深、凈高均應與演出劇種、觀眾廳容量、舞臺設備、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級相適應。宜符合表6.1.1 的規定。
臺口和主臺尺度 表6.1.1
6.1.2 臺唇和耳臺最窄處的寬度不應小于1.50m。
6.1.3 主臺和臺唇、耳臺的臺面應做木地板,臺面應平整防滑。
6.1.4 主臺上空應設柵頂和安裝各種滑輪的專用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柵頂標高至主臺臺面的垂直距離(主臺凈高):
甲等劇場不應小于臺口高度的2.5 倍;乙等劇場不應小于臺口高度的2 倍加4.00m;丙等劇場不應小于臺口高度的2 倍加2.00m;
2 柵頂構造要便于檢修舞臺懸吊設備,柵頂的縫隙除滿足懸吊鋼絲繩通行外,不應大于30mm;
3 各種滑輪梁的標高,應使站在柵頂的工作人員便于安裝、檢修舞臺懸吊設備;
4 由主臺臺面去柵頂的爬梯如超過2.00m 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鐵爬梯。甲、乙等劇場上柵頂的樓梯不得少于2 個,有條件的宜設工作電梯,電梯可由臺倉通往各層天橋直達柵頂;
5 丙等劇場如不設柵頂,宜設工作橋,工作橋的凈寬不應小于0.60m,凈高不應小于1.80m,位置應滿足工作人員安裝、檢修舞臺懸吊設備的需要。
6.1.5 主臺天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橋應沿主臺側墻和后墻三面布置,邊沿應有0.10m 高的護板。甲等劇場不得少于3 層。乙、丙等劇場不得少于2 層;
2 第一層側天橋標高,應使側光射向表演區有良好的角度,還應保證主臺與側臺間的洞口高度不妨礙布景通行;
3 第一層側天橋欄桿應滿足安裝燈具的技術要求;
4 各層側天橋除滿足設備安裝所占用的空間外,其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后天橋通行凈寬宜為0.60m。
6.1.6 舞臺面至第一層天橋有配重塊升降的部位應設護網,護網構件不得影響配重塊升降,護網應設檢修門。
6.1.7 主臺應分別設上場門和下場門,門的位置應使演員上下場和跑場方便,但應避免在天幕后墻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50m,凈高不應低于2.40m。
6.1.8 側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臺兩側均應布置側臺,位置應靠近主臺前部,便于演員和景物通向表演區。 兩個側臺的總面積:甲等劇場不得小于主臺面積的1/2;乙等劇場不得小于主臺面積的 1/3;丙等劇場不得小于主臺面積的1/4。當丙等劇場受條件限制時可設一個側臺;
2 設有車臺的側臺,其面積除滿足車臺停放外,還應有存放和遷換景物的工作面積,其面積不宜小于車臺面積的1/3;
3 側臺與主臺間的洞口凈寬:甲等劇場不應小于8.00m;乙等劇場不應小于6.00m;丙等劇場不應小于5.00m;
側臺與主臺間的洞口凈高:甲等劇場不應小于7.00m;乙等劇場不應小于6.00m; 丙等劇場不應小于5.00m;
4 設有車臺的側臺洞口凈寬,除滿足車臺通行寬度外,兩邊最少各加0.60m;
5 側臺進出景物的門,凈寬不應小于2.40m,凈高不應低于3.60m,門應隔聲、不漏光。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側臺外門應設保溫門斗,門外應設裝卸平臺和雨篷;當條件允許時,門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劇場的側臺與主臺之間的洞口宜設防火幕。
6.1.9 后舞臺面積和使用高度,應根據舞臺工藝設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后舞臺與主臺之間的洞口宜設防火隔音幕;
2 設有車載轉臺的后舞臺洞口凈寬,除滿足車載轉臺通行外,兩邊最少各加0.60m。洞口凈高應與臺口高度相適應;
3 沒有車載轉臺的后舞臺,其面積除滿足車載轉臺停放外,還應有存放和遷換景物的工作面積,其面積不宜小于車載轉臺面積的1/3;
4 后舞臺應設吊桿和燈光等設備。
6.1.10 甲、乙等劇場應設臺倉,臺倉的面積、層高、層數應根據使用功能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倉通往舞臺和后臺的門、樓梯要順暢,并不得少于2 個,應設明顯的疏散標志和照明,便于演員上下場和工作人員通行;
2 臺倉里為機械舞臺而設的機坑、平臺、通道和檢修空間,必須設固定的工作梯和堅固連續的欄桿。
6.1.11 伸出式舞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附在鏡框式舞臺的伸出式舞臺除鏡框臺口外,在臺口兩邊還應增設演員上下場口;
2 臺面技術要求與鏡框式舞臺的主臺同;
3 臺面上空應設吊點,位置、數量應按舞臺工藝設計確定;
4 表演區除頂光和腳光外,還應有來自三個方位的面光。
6.1.12 島式舞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面技術要求應與鏡框式舞臺的主臺相同;
2 臺面上空應設吊點,位置、數量應按舞臺工藝設計確定;
3 表演區除頂光和腳光外,還應有來自四個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區上下場通道不得少于2 條。
6.2 樂 池
6.2.1 歌舞劇場舞臺必須設樂池,其他劇場可視需要而定。樂池面積按容納樂隊人數計算,演奏員平均每人不應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應小于0.25m2。
甲等劇場樂池面積不應小于80.00m2;乙等劇場樂池面積不應小于65.00m2;丙等劇場樂池面積不應小于48.00m2。
6.2.2 樂池開口進深不應小于樂池進深的2/3。
6.2.3 樂池進深與寬度之比不應小于1:3。
6.2.4 樂池地面至舞臺面的高度,在開口位置不應大于2.20m,臺唇下凈高不宜低于1.85m。
6.2.5 樂池兩側都應設通往主臺和臺倉的通道,通道口的凈寬不宜小于1.20m,凈高不宜小于2.00m。
6.2.6 樂池可做成升降樂池。
6.3 舞臺機械
6.3.1 舞臺工藝設計應向土建設計提供舞臺機械的種類、位置、尺寸、數量、臺上和臺下機械布置所需的空間尺度、設備荷載、內力分析、預埋件、用電負荷及控制臺位置等要求。土建設計應滿足舞臺機械安裝、檢修、運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 舞臺機械的設計、安裝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舞臺機械運行必須采取技術措施,確保安全運行,在運行全過程中應有相應的聲、光警示信號,但不得影響演出效果;
2 舞臺機械可動臺面與不動臺面的縫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 舞臺機械臺面的水平擺動間隙不應大于5mm;傾斜高差不應大于±3mm。
6.3.3 舞臺上部懸吊機械設備運行,除行程開關外,必須安裝電源主回路的保護開關,確保安全。
6.3.4 臺口內兩側,應留出存放對開大幕的空間位置。
6.3.5 土建設計應為防火幕和假臺口預留運行空間,應為各種導軌設置預埋件,在配重通過的各層天橋處應留洞,并為防火幕和假臺口的卷揚機設置機座平臺。
6.3.6 安裝吊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構件不得妨礙舞臺任何懸吊設備的排列、安裝和運行;
2 景物吊桿間距宜為0.20~0.30m;
3 燈光吊桿前后與相鄰吊桿的間距不應小于0.50m;
4 吊桿鋼絲繩的吊點間距不應大于5.00m;
5 吊桿的長度和吊點的數量及間距與臺口和主臺的寬度相適應;
6 吊桿的運行應有確保安全的保護裝置,避免機械或電氣損壞失靈、墜桿傷人。
6.3.7 裝有假臺口和燈光渡橋的舞臺,天橋必須設置相應的碼頭與假臺口或燈光渡橋相通。
6.3.8 樂池、伸出式舞臺及島式舞臺的上空,應設相應數量的吊點,土建設計應為吊點的安裝提供條件。
6.4 舞臺燈光
6.4.1 面光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道面光橋的位置,應使光軸射到臺口線與臺面的夾角為45°~50°;
2 第二道面光橋的位置,應使光軸射到大臺唇邊沿或升降樂池前邊沿與臺面的夾角為45°~50°;
3 面光橋除燈具所占用的空間外,其通行和工作寬度:
甲等劇場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劇場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橋的通行高度,不應低于1.80m;
5 面光橋的長度不應小于臺口寬度,下部應設50mm 高的擋板,燈具的射光口凈高不應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須設金屬護網,固定護網的構件不得遮擋光柱射向表演區;護網孔徑宜為35~45mm,鉛絲直徑不應大于1.0mm;
7 面光橋掛燈桿的凈高宜為1.00m。兩排掛燈桿的位置由舞臺工藝確定;
8 甲等劇場可根據需要設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橋,乙、丙等劇場,如未設升降樂池,面光橋可只設1 道。
6.4.2 耳光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應使燈具光軸經臺口邊沿,射向表演區的水平投影與舞臺中軸線所形成的水平夾角不應大于45°,并應使邊座觀眾能看到臺口側邊框,不影響臺口揚聲器傳聲;
2 耳光室宜分層設置,第一層底部應高出舞臺面2.50m;
3 耳光室每層凈高不應低于2.10m,射光口凈寬:甲、乙等劇場不應小于1.20m, 丙等劇場不應小于1.00m;
4 射光口應設金屬護網及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第6 款規定;
5 甲等劇場可根據表演區前移的需要,設2 道或3 道耳光室;乙、丙等劇場當未設升降樂池時,可只設1 道耳光室。
6.4.3 追光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追光室應設在樓座觀眾廳的后部,左右各1 個,面積不宜小于8.00m2,進深和寬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寬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離應根據選用燈型進行計算;
3 追光室的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20m,室內應設置機械排風;
4 甲等劇場應設追光室;乙、丙等劇場當不設追光室時,可在樓座觀眾廳后部或其他合適的位置預留追光電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 調光柜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光柜室應靠近舞臺,其面積應與舞臺調光回路數量相適應,甲等劇場不得小于30m2;乙等劇場不得小于25m2;丙等劇場不得小于20m2;
2 調光柜室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50m,室內要有良好的通風。
6.4.5 調光回路應根據劇場類型和舞臺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劇場不應小于480 回路;甲等話劇院不應小于360 回路;甲等戲曲劇場不應小于240 回路。
除可調回路外,各燈區宜配置1~3 路直通電源。甲等以上的劇場,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劇場不得小于20A。
6.4.6 燈光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可控硅調光裝置配出的舞臺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線方式。當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線方式時,則零線截面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
2 由可控硅調光裝置配出的舞臺照明線路應遠離電聲、電視及通訊等線路。當兩種線路必須平行敷設時,其間距應大于1.00m,當垂直交叉時,其間距應大于0.50m,并應采用屏蔽措施。
6.4.7 天幕地排燈區應設置相應調光回路,同時應設零線截面積不小于相線截面積的三相回路專用電源。其電源容量為:甲等劇場不得小于150A,乙等劇場不得小于100A,丙等劇場不得小于75A。
6.4.8 主臺兩側的流動燈電源插座應分前、中、后設置在臺板下帶蓋的專用電源盒內,盒內應按流動燈數量設置調光回路。
6.4.9 舞臺側光可安裝在一層側天橋上,舞臺寬度在24m 以上的甲、乙等劇場,可設置燈光吊籠或縱向燈光吊桿,數量和尺度應按舞臺工藝確定。
6.4.10 不設假臺口的丙等劇場應在臺口兩側設置柱光架。
6.5 舞臺通訊與監督
6.5.1 舞臺監督主控臺應設置在舞臺內側上場口。
6.5.2 燈控室、聲控室、舞臺機械操作臺、演員化妝休息室、候場室、服裝室、樂池、追光燈室、面光橋、前廳、貴賓室等位置應設置舞臺監督對講終端器。
6.5.3 舞臺監督系統的攝像機應在舞臺演員下場口上方和觀眾席挑臺(或后墻)同時設置,舞臺內攝像機應配置云臺。
6.5.4 燈控室、聲控室、舞臺監督主控臺、演員休息室、貴賓室、前廳、觀眾休息廳等位置應設置監視器。凡為觀眾設置的監視器不得送入演職員監視專用的舞臺內信號。
6.5.5 甲等劇場可設有紅外舞臺監視系統等。
6.6 演出技術用房
6.6.1 燈控室、聲控室均應設在觀眾廳后部,通過監視窗口應能看到舞臺表演區全部,面積不應小于12m2;窗口寬度不應小于1.20m,窗口凈高不應小于0.60m,聲控室應能聽到直達聲。
6.6.2 同聲翻譯室的位置,宜設在觀眾廳周邊,能看到舞臺表演區,應有合適的監視窗口,每間面積不應小于5m2。
6.6.3 功放室應遠離調光柜室,宜設在靠近主揚聲器組的位置,甲等劇場面積不應小于12m2,乙等不應小于10m2,丙等不應小于8m2。功放室與聲控室之間應敷設相應的控制管線。功放室應設有通風及空調裝置。
6.6.4 臺上機械控制室宜設在二層天橋中部,或在一層天橋上部設置專用的臺上機械控制室;控制室應有三面玻璃窗,密閉防塵,操作時并能直接看到舞臺全部臺上機械的升降過程。面積按舞臺工藝設計要求確定。
6.6.5 臺下機械控制室,可設在電動吊桿控制室相對應的位置,應能直接看到舞臺機械運行狀況,其他技術要求同臺上機械控制室,面積視舞臺工藝需要而定。
6.6.6 各種舞臺機械電源柜的數量、重量、使用面積和安裝位置,按舞臺工藝要求而定。
6.7 舞臺結構荷載
6.7.1 舞臺結構荷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對頻遇值和準永久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 的有關規定采用。
6.7.2 作用在主臺和臺唇臺面上的結構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面活荷載不應小于4.0kN/m2;
2 當有兩層臺倉時,在底層的樓板活荷載不應小于2.0kN/m2;
3 舞臺面上設置的固定設施,應按實際荷載取用;
4 主臺面上有車載轉臺等移動設施時,應按實際荷載計算。
6.7.3 升降樂池臺面板的活荷載取值:不動時,不應小于4.0kN/m2;可動時,不應小于2.0kN/m2;
6.7.4 各種機械舞臺臺面的活荷載取值應按舞臺工藝設計的實際荷載取用,不動時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動時不得小于2.0kN/m2。
6.7.5 假臺口每層擱板的活荷載不應小于2.0kN/m2。
6.7.6 作用于欄桿的水平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假臺口上的欄桿不應小于1.0kN/m;
2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及座席側面緊鄰有高差之縱走道或梯步所設置的欄桿不應小于1.0kN/m。
6.7.7 主臺上部柵頂或工作橋的活荷載按舞臺工藝設計的實際荷載取用,但最低不應小于2.0kN/m2。柵頂應與舞臺結構部分牢固連接,保證在水平荷載作用下的穩定性。
6.7.8 天橋的活荷載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載,均應根據工藝設計的實際荷載計算,但安裝吊桿卷揚機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橋活荷載不應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裝卷揚機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層天橋不應小于2.0kN/m2;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橋其活荷載不應小于1.5kN/m2。
6.7.9 舞臺面至第一層天橋,凡有配重塊升降的部位,均應設護網,護網承受的水平荷載不應小于0.5kN/m2。
6.7.10 布景吊桿應有4 個或4 個以上的懸掛點,吊桿可按1.5kN 集中力作用于跨中點驗算。
6.7.11 每根景物吊桿的活荷載應按不同臺口寬度取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臺口寬度在12.00m 以下的吊桿不得小于3.5kN;
臺口寬度在12.00~14.00m 的吊桿不得小于4.0kN;
臺口寬度在14.00~16.00m 的吊桿不得小于5.0kN;
臺口寬度在16.00~18.00m 的吊桿不得小于6.0kN;
臺口寬度在18.00m 以上的按實際荷載值取用。
6.7.12 每根燈光吊桿的活荷載按不同臺口寬度取用:
臺口寬度在12.00m 以下的燈光吊桿不得小于5.0kN;
臺口寬度在12.00~14.00m 的燈光吊桿不得小于6.0kN;
臺口寬度在14.00~16.00m 的燈光吊桿不得小于8.0kN;
臺口寬度在16.00~18.00m 的燈光吊桿不得小于10.0kN;
臺口寬度在18.00m 以上及安裝特殊燈具時應按實際荷載值取用。
6.7.13 面光橋的活荷載不應小于2.5kN/m2,燈架活荷載不應小于1.0kN/m。
6.7.14 主臺上部為安裝各種懸吊設備的梁、牛腿、平臺的荷載,應按舞臺工藝設計所提供的實際荷載取用。
7 后 臺
7.1 演出用房
7.1.1 化妝室應靠近舞臺布置,主要化妝室應與舞臺同層。當在其他層設化妝室時,樓梯應靠近出場口,甲、乙等劇場有條件的應設置電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2 人的小化妝室,每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2;4~6 人的中化妝室,每人不應少于4.0 m2;10 人以上的大化妝室,每人不應少于2.5 m2。
甲等劇場大、中、小化妝室均不宜少于4 間,總面積不宜少于200 m2。
乙等劇場大、中、小化妝室均不宜少于3 間,總面積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劇場大、中、小化妝室均不宜少于2 間,總面積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應設遮光設備。
3 化妝室應設洗臉盆,小化妝室每室1 個,中化妝室每室不應少于1 個,大化妝室每室不應少于2 個。
4 甲、乙等劇場供主要演員使用的小化妝室應附設衛生間。
5 甲、乙等劇場的化妝室應設獨立的空調系統或分體式空調裝置。
7.1.2 服裝室應按男、女分別設置。甲等劇場不應少于4 間,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60 m2;乙等劇場不應少于3 間,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10 m2;丙等劇場不應少于2 間, 使用面積不應少于64 m2。服裝室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低于240m。
7.1.3 候場室應靠近出場口,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小于2.40m。
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員上、下場口設置。
7.1.5 甲、乙等劇場應設樂隊休息室和調音室,休息室和調音室位置應與樂池聯系方便,并防止調音噪聲對舞臺演出的干擾。
7.1.6 盥洗室、浴室、廁所不應靠近主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室洗臉盆應按每6~10 人設一個;
2 淋浴室噴頭應按每6~10 人設一個;
3 后臺每層均應設男、女廁所。男大便器每10~15 人設一個,男小便器每7~15 人設一個,女大便器每10~12 人設一個。
7.1.7 后臺應設燈光庫房和維修間,面積視劇場規模而定。
7.1.8 后臺跑場道地面標高應與舞臺一致,凈寬不得小于2.10m;凈高不得低于2.40m。
7.1.9 當乙、丙等劇場后臺跑場道兼做演員候場及休息用時,凈寬不得小于2.80m。
7.2 輔助用房
7.2.1 排練廳的大小應按不同劇種設定,當兼顧不同劇種使用要求時,廳內凈高不得小于6.00m。
7.2.2 樂隊排練廳應按樂隊規模大小設定;面積可按2.0~2.4 m2/人計。
7.2.3 合唱隊排練廳地面應做成臺階式,每個合唱隊演員所占面積可按1.4 m2/人計。
7.2.4 琴房每間不應小于10.0 m2,應設置空調,保持室內溫濕度恒定。
7.2.5 排練廳、琴房不應靠近主臺,并應防止聲音對舞臺演出的干擾。
7.2.6 木工間長不應小于15m,寬不應小于10m,凈高不應低于7m,門凈寬不應小于2.40m,凈高不應小于3.60m。
7.2.7 繪景間宜靠近木工間。長不應小于18m,寬不應小于12m,凈高不應低于9m。 沿墻設置吊桿,三面或四面設工作天橋。
7.2.8 繪景間應設3~5 個洗筆水池,地面應防水并設排水設施。
7.2.9 硬景庫宜設在側臺后部,如設在側臺或后舞臺下部,應設置大型運景電梯。
7.2.10 硬景庫凈高不應低于6m,門凈寬不應小于2.40m,門凈高不應低于3.60m。
8 防火設計
8.1 防 火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舞臺臺口應設防火幕。 超過800 個座位的特等、甲等劇場及高層民用建筑中超過8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臺口宜設防火幕。
8.1.2 舞臺主臺通向各處洞口均應設甲級防火門, 或按本規范第8.3.2 條規定設置水幕。
8.1.3 舞臺與后臺部分的隔墻及舞臺下部臺倉的周圍墻體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 的不燃燒體。
8.1.4 舞臺(包括主臺、側臺、后舞臺)內的天橋、渡橋碼頭、平臺板、柵頂應采用不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h。
8.1.5 變電間之高、低壓配電室與舞臺、側臺、后臺相連時,必須設置面積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應設甲級防火門。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應設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臺,并有對外的單獨出入口,面積不應小于12m2。
8.1.7 觀眾廳吊頂內的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觀眾廳(包括樂池)的天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不應低于A1 級,當采用B1 級裝修材料時應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8.4.1 條規定。
8.1.8 劇場檢修馬道應采用不燃材料。
8.1.9 觀眾廳及舞臺內的燈光控制室、面光橋及耳光室各界面構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
8.1.10 舞臺上部屋頂或側墻上應設置通風排煙設施。當舞臺高度小于12m 時,可采用自然排煙,排煙窗的凈面積不應小于主臺地面面積的5%。排煙窗應避免因銹蝕或冰凍而無法開啟。在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的同時,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當舞臺高度等于或大于12m 時,應設機械排煙裝置。
8.1.11 舞臺內嚴禁設置燃氣加熱裝置,后臺使用上述裝置時,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 的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并不應靠近服裝室、道具間。
8.1.12 當劇場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或毗連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 以防火墻隔開,并不得開門窗洞;當設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上下樓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8.1.13 機械舞臺臺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 級。
8.1.14 舞臺所有布幕均應為B1 級材料。
8.2 疏 散
8.2.1 觀眾廳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口均勻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臺;
2 樓座與池座應分別布置出口。樓座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時可設一個出口。樓座不應穿越池座疏散。當樓座與池座疏散無交叉并不影響池座安全疏散時,樓座可經池座疏散。
8.2.2 觀眾廳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后臺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雙扇門,凈寬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開啟;
2 緊靠門不應設門檻,設置踏步應在1.40m 以外;
3 嚴禁用推拉門、卷簾門、轉門、折疊門、鐵柵門;
4 宜采用自動門閂,門洞上方應設疏散指示標志。
8.2.3 觀眾廳外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度:室內部分不應大于1:8,室外部分不應大于1:10,并應加防滑措施,室內坡道采用地毯等不應低于B1 級材料。為殘疾人設置的通道坡度不應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m 內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設置落地鏡子及裝飾性假門;
3 疏散通道穿行前廳及休息廳時,設置在前廳、休息廳的小賣部及存衣處不得影響疏散的暢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5 疏散通道內裝修材料:天棚不低于A 級,墻面和地面不低于B1 級,不得采用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風及采光;當沒有自然通風及采光時應設人工照明,超過20m 長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排煙。
8.2.4 主要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連續踏步不超過18 級, 超過18 級時,應加設中間休息平臺,樓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得小于 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樓梯,采用扇形梯段時,離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離0.25m 處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寬端扶手處不應大于0.50m,休息平臺窄端不小于1.20m;
3 樓梯應設置堅固、連續的扶手,高度不應低于0.85m。
8.2.5 后臺應有不少于兩個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樂池和臺倉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8.2.7 舞臺天橋、柵頂的垂直交通,舞臺至面光橋、耳光室的垂直交通應采用金屬梯或鋼筋混凝土梯,坡度不應大于60°,寬度不應小于0.60m,并有堅固、連續的扶手。
8.2.8 劇場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應建在首層或第二、三層;
2 出口標高宜同于所在層標高;
3 應設專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帶。
8.2.9 疏散口的帷幕應采用B1 級材料。
8.2.10 室外疏散及集散廣場不得兼作停車場。
8.3 消防給水
8.3.1 超過800 個座位的劇場,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800 個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劇場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機械化舞臺臺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
劇場超過1500 個座位時,悶頂面光橋處,宜增設有消防卷盤的消火栓。
8.3.2 超過1500 個座位的觀眾廳的悶頂內、凈空高度不超過8m 的觀眾廳、舞臺上部(屋頂采用金屬構件時)、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和貴賓室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3 超過15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的葡萄架下,應設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超過800座的劇場舞臺葡萄架下宜設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8.3.4 劇場內水幕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本規范第8.2.1 條規定設置的防火幕上部,應設防護冷卻水幕系統;
2 按本規范第8.1.1 條規定應設置防火幕有困難的部位,超過15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臺口及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門窗洞口,應設防火分隔水幕;
3 按本規范第8.1.1 條規定宜設置防火幕有困難的部位,宜設防火分隔水幕。
8.3.5 劇場內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84 的規定執行。
8.3.6 雨淋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在設置自動開啟的同時,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的雨淋閥和水幕系統的快開閥門,應位置明確,便于操作,并有明顯的標志和保護裝置。
8.3.7 劇場建筑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 的有關規定執行。
8.4 火災報警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觀眾廳、觀眾廳悶頂內、舞臺、服裝室、布景庫、燈控室、聲控室、發電機房、空調機房、前廳、休息廳、化妝室、柵頂、臺倉、吸煙室、疏散通道及劇場中設置雨淋滅火系統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劇場上述部位宜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當上述部位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滅火系統除外)時,可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聲 學
9.1 聲學設計
9.1.1 劇場設計應包括建筑聲學設計;建筑聲學設計應參與建筑、裝飾設計全過程。
9.1.2 擴聲設計應與建筑聲學設計密切配合;裝飾設計應符合聲學設計要求。
9.1.3 自然聲演出的劇場,聲學設計應以建筑聲學為主。
9.2 觀眾廳體形設計
9.2.1 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表9.2.1 的規定:
設置擴聲系統時,每座容積可適當提高。
9.2.2 觀眾廳體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體形設計,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分布均勻、混響聲場擴散,避免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電聲設計應避免電聲源的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
聲學裝飾應防止共振缺陷。
2 樓座下挑臺開口的高度與挑臺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樓、池座后排凈高應大于或等于2.8m。
9.2.3 觀眾廳聲學設計應包括伸出式舞臺空間。
9.2.4 劇場作音樂演出時,宜設置舞臺聲反射罩或聲反射面。
9.3 觀眾廳混響設計
9.3.1 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設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使用要求及不同體積,在500~1000Hz 范圍內宜符合表9.3.1-1 的規定:
2 混響時間頻率特性,相對于500~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 的規定:
上列混響時間及其頻率特性,適用于600~1600 座觀眾廳。
9.3.2 混響時間設計,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 等七個頻率;設計與實測值的允許偏差,宜控制在10%以內。
9.3.3 伸出式舞臺的舞臺空間與觀眾廳合為同一混響空間,按同一空間進行混響設計。
9.3.4 舞臺聲學反射罩內的空間屬觀眾廳空間的一部分,具有舞臺反射罩(板)的觀眾廳的混響應另行設計。
9.3.5 舞臺及樂池應作聲學設計。
9.4 噪聲控制
9.4.1 劇場內各類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 執行。
9.4.2 觀眾席背景噪聲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甲等≤NR25 噪聲評價曲線;
2 乙等≤NR30 噪聲評價曲線;
3 丙等≤NR35 噪聲評價曲線;
9.4.3 設在群樓內或綜合樓內的劇場,其振動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9.4.4 升降樂池運行時的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60dB(A),其他舞臺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或等于50dB(A)。
9.4.5 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前廳、休息廊等空間作為隔聲降噪手段,必要時觀眾廳出入口應設置聲閘、隔聲門。
側臺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門,應避免外界噪聲的干擾,必要時設隔聲門。
9.5 擴聲系統設計
9.5.1 擴聲系統聲學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擴聲系統聲學特性指標》GYJ25 的要求。
9.5.2 主揚聲器組的直達聲供聲應覆蓋全部觀眾席。
9.6 其 他
9.6.1 劇場輔助用房聲學要求宜符合表9.6.1 的規定。
10 建筑設備
10.1 給水排水
10.1.1 劇場建筑應設置室內、室外給排水系統,并選擇與其等級和規模相適應的器具設備。
10.1.2 化妝室、衛生間、淋浴室等,宜設置熱水供應裝置,前廳或休息廳宜設置觀眾飲水裝置。
10.1.3 觀眾廳、樂池、臺倉和機械化臺倉底部應設置相應的消防排水設施。
10.1.4 劇場用水定額、給水排水系統的選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 15 的有關規定執行。
10.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0.2.1 劇場內的觀眾廳、舞臺、化妝室及貴賓室,甲等應設空氣調節;乙等炎熱地區宜設空氣調節。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觀眾廳應設機械通風。
10.2.2 面光橋、耳光室、燈控室、聲控室、同聲翻譯室應設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廁所、吸煙室應設機械排風。前廳和休息廳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時,應設機械通風。
10.2.3 劇場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10.2.3 的規定。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溫時,室內溫度應低于30℃。
10.2.5 采暖地區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冬季室內采暖設計參數應符合表10.2.5 的規 定。
10.2.6 室內穩定狀態下的CO2 允許濃度應小于0.25%(我國人體散發的CO2 量可按0.02m3/人·h 計算)。
10.2.7 劇場最小新風量不應小于:甲等15m3/人·h;乙等12m3/人·h;丙等10m3/人·h。
10.2.8 劇場內觀眾廳每人散熱和散濕量可按表10.2.8 選用。演員和舞臺工作人員的散熱、散濕量可按中等勞動強度考慮。
注:上表已考慮劇場建筑的群集系數。
10.2.9 計算照明熱量,應考慮劇種、燈具種類、燈具平均耗電系數及燈具位置系數等因素。
10.2.10 劇場的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舞臺、觀眾廳宜分系統設置,化妝室、燈控室、聲控室、同聲翻譯室等可設獨立系統或裝置;
2 集中式系統宜用淋水室或帶淋水的表冷器處理空氣;
3 過渡季節應有不進行熱、濕處理,僅作機械通風使用的可能;
4 舞臺上冬季應有防止下降冷氣流的措施。
10.2.11 劇場的送風方式應按具體條件選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舞臺、觀眾廳的氣流組織應進行計算;布置風口時,應避免氣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臺送風應送入表演區,但不得吹動幕布及布景。天橋下設置風管應隱蔽;
3 觀眾廳采用下送風時,應防止塵化。污物和水不得進入風口和風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區不宜采用地下風管。地下風道應設置清掃口;
4 舞臺上的排風口應設在較高處,如有柵頂,應設在其上方。
10.2.12 劇場的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穿越防火分區的送回風管道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中設置防火閥;
2 風管、消聲器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10.2.13 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消聲減噪措施,通過風口傳入觀眾席和舞臺面的噪聲應比室內允許噪聲標準低5dB。
10.2.14 通風、空氣調節及制冷機房與觀眾廳和舞臺鄰近時,應采取隔聲措施,其隔聲能力應使傳遞到觀眾廳和舞臺的噪聲比允許噪聲標準低5dB。對動力設備應采取減振措施。
10.2.15 機械化舞臺的臺倉應設空氣調節和排煙系統。
10.2.16 舞臺的送風支管宜采用可伸縮的軟管,使送風口可以移動。
10.2.17 觀眾廳悶頂或側墻上部應設通風和排煙裝置。
10.3 電 氣
10.3.1 劇場用電負荷分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負荷:應包括甲等劇場的舞臺照明、貴賓室、演員化妝室、舞臺機械設備、消防設備、電聲設備、電視轉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等;
2 二級負荷:應包括乙、丙等劇場的消防設備、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甲等劇場觀眾廳照明、空調機房電力和照明、鍋爐房電力和照明等;
3 三級負荷:不屬于一、二級用電設備負荷均屬三級負荷;
4 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裝置,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min。
10.3.2 甲等劇場供電系統電壓偏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為+5%~-2.5%;
2 電力為±5%。
10.3.3 當舞臺照明采用可控硅作調光設備時,其電源變壓器宜采用接線方式為△/Y0 的變壓器。
10.3.4 需要電視轉播或拍攝電影的劇場,在觀眾廳兩側宜裝設容量不小于10kW,電壓為主220/380V 三相四線制的固定供電點。
10.3.5 樂池內譜架燈、化妝室臺燈照明、觀眾廳座位排號燈的電源電壓不得大于36V。
10.3.6 電聲、電視轉播設備應設屏蔽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裝置應和電源變壓器工作接地裝置在電路上完全分開。當單獨設置接地極有困難時,可與電氣裝置接地合用一組接地極,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線應集中一點與變壓器工作接地裝置聯接。
10.3.7 舞臺演出過程中,可能頻繁起動的交流電動機,當其起動沖擊電流引起電源電壓波動超過3%時,宜采用與舞臺照明負荷分開的變壓器供電。
10.3.8 劇場各類房間照度的標準值宜符合表10.3.8 的規定。
注:化妝室中化妝臺加局部照明200~300lx。
10.3.9 劇場繪景間和演員化妝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應與舞臺照明光源色溫接近。
10.3.10 各等級劇場觀眾廳照明應能漸亮漸暗平滑調節,其調光控制裝置應能在燈控室和舞臺監督臺等多處設置。
10.3.11 觀眾廳應設清掃場地用的照明(可與觀眾廳照明共用燈具),其控制開關應設在前廳值班室,或便于清掃人員操作的地點。
10.3.12 甲、乙等劇場應設置觀眾席座位排號燈。
10.3.13 劇場下列部位應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 觀眾廳、觀眾廳出口;
2 疏散通道轉折處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長處;
3 臺倉、臺倉出口處;
4 后臺演職員出口處。
10.3.14 消防控制室、發電機室、燈控室、調光柜室、聲控室、功放室、空調機房、冷凍機房、配電間應設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用于觀眾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0.5lx。
10.3.15 觀眾廳、前廳、休息廳、走廊等直接為觀眾服務的房間,其照明控制開關應集中單獨控制。
10.3.16 舞臺監督臺應設通往前廳、休息廳、觀眾廳和后臺的開幕訊號。
10.3.17 劇場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二類建筑防雷保護措施的規定。
近年來,全國各地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新建了不少的大型劇院,"先穿衣服,再長身體"或者說"先定外形、再填功能"的做法屢見不鮮。起突出的弊端有兩點:一是外型定了,往往與功能合理性相互矛盾,劇院外型好看,功能卻受到限制;另一種是外型定了,功能也就保證了,但是面積浪費太多,劇院好看能用,運行成本卻居高不下。
在劇院設計具體的工作中,基于"實現定位、完善功能和保證使用"的要求,特別是要創造良好的硬件環境以滿足劇院建成后正常經營管理的需要,設計院應該對劇院使用過程中的重要功能系統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在解決好"有"和"無"的基礎上,重點研究如何將劇院設計做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