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那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怎么做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點是嚴格控制城市、集鎮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嚴格控制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占用。各級政府要認真確定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總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規模等重要總體規劃用地指標,并通過土地利用分區,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不減少。
(2)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認真分析城鄉各類用地,特別是建設用地的潛力,在此基礎上嚴格控制城鎮、村莊用地指標,促使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編制,并認真聽取各產業部門和各地區意見,統籌安排農、林、牧、漁、建等各業用地,在各區域間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認真貫徹土地可持續利用原則,合理安排土地開發、整理規模與布局,對生態環境脆弱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等要切實加以保護,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土地退化現象的發生。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補充耕地相平衡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體現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平衡。這不僅是指標上的平衡,還應在土地利用分區上得到反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般程序
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第二次土地大調查的數據,因此,該項工作可以省略,直接使用二調成果數據庫數據即可。
2、總體規劃基數轉換有人認為二調數據不必進行基數轉換,這是對基數轉換的誤解,二調數據也要根據國務院10號文件要求進行基數轉換,基數轉換只是地類標準之間的轉換,不改變土地總量,數據轉換前后應平衡。
3、總體規劃方案根據縣市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產業布局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總體規劃、農業總體規劃、林業總體規劃、交通總體規劃、水利總體規劃、城建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以及這些總體規劃在各個鄉鎮的具體安排,測算對土地的需求量,確定總體規劃初步方案。
4、分解總體規劃指標、初步方案確定后,根據測算的土地需求量和上級下達的土地控制性指標,將指標分解到具體鄉鎮,并對指標分解作出必要的說明,由縣市區政府領導決定指標分配結果,最好是以縣市區政府文件的方式下達分解指標。
5、落實指標到圖各鄉鎮根據下達分解指標,除科學布局基本農田、一般農田、林地、園地,以及開發復墾區片塊外,按照項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合理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具體將各類土地按用途落實到規劃圖件的相應地塊,并將落實上圖的規劃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通過多次征求意見的反饋,修改完善規劃圖,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明確同意或認可該規劃布局,制作正式規劃圖件。
6、規劃的聽證、論證、公示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進行。
7、規劃審查由有審查權限的機關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組成審查組,在縣市區國土部門內部審查的基礎上,對各鄉鎮土地規劃進行核查,確保規劃質量。核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規劃方可進入評審階段。
8、規劃評審由審批機關委托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對各鄉鎮規劃進行規劃評審,一般采取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分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三個等次,對于不通過的規劃應由編制單位進行重新修改完善,直到符合通過要求為止。
9、規劃報批通過評審的規劃,報審批機關-一般是市政府進行批復。
10、規劃備案通過評審的鄉鎮土地規劃,必須先到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11、規劃實施獲得審批機關批復的鄉鎮土地規劃,經過省級國土部門備案后方可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