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廣義的城市規劃法指國家為調整在城市規劃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專義的城市規劃法是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設和發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對于我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不斷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和勞動、生活環境,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常委會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共6章46條。具體詳情請查閱相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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