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旅游包括古鎮旅游?還是兩個是概念?
從地理范疇上講, 鄉村旅游應該包含古鎮旅游,但是兩者又具有本質的區別。
鄉村旅游是以農民為經營主體,鄉村民俗文化為靈魂,城市居民為目標的一種休閑旅游形式。旅游者可在鄉村(通常是偏遠地區的傳統鄉村)及其附近逗留、學習、體驗鄉村生活模式的活動,該村莊也可以作為旅游者探索附近地區的基地。綠維創景認為,鄉村旅游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模式,并創新性的提出旅游產業導向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概念。
鄉村旅游對新農村建設的意義在于:可以充分利用農村旅游資源,調整和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拓寬農業功能,延長農業產業鏈,發展農村旅游服務業,促進農民轉移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為新農村建設創造較好的經濟基礎;使農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增加價值;農村生產的農副產品就地消費,降低運輸成本,提高市場價格,促進農民增收;使農村自力更生,靠自身力量得到發展,進而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扶持資金;促進城鄉統籌,增加城鄉之間互動;挖掘、保護和傳承農村文化;保護鄉村生態環境,實現“管理民主”的目標。
而古鎮一般指有著百年以上歷史的,供集中居住的建筑群。中國歷史悠久,廣闊土地上有著很多文化底蘊深厚的古鎮。其中有部分已經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中國的古街古鎮以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為吸引核,古村、古鎮旅游在旅游市場上保持熱度已有十余年,古村、古鎮旅游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包括其未來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其根源在于以下幾個未解難題。
1、保護對象、保護資金與保護機制
(1)民居建筑的保護
古建筑是古村鎮價值的突出表現,也是重要的保護對象。目前古村鎮中大部分古民居都屬于私人財產:宏村全村134幢古民居中126幢都是村民的私人財產;周莊古鎮內商鋪中公有的(集體所有)占總房產的40%左右,私有的占60%左右,住宅中公有的(集體所有)占總房產的30%左右,私有的占總房產的70%左右。眾所周知,古建的維修、養護費用頗高,而擁有產權的居民往往缺乏充足的資金和動力來保護、維修這些古建筑,各級政府的保護資金數量和發放范圍、方式極其有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對私有文物建筑的修繕原則上不安排財政經費補助,各級政府發放的保護資金數量有限,且僅針對已經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因此在很多地方出現了古民居失修倒塌的現象。
長期以來,對于眾多古村鎮中的古民居來說,保護資金的來源以及保護機制的確立都是個難題。一些地方探索了各種方式,如古村鎮比較集中的黃山市]先后實行了不同的分類保護方式:區塊和村落整體保護(如西遞、宏村、南屏等);散落古建筑易地集中保護(如潛口民居、休寧古城巖);社會贊助(如日本豐田財團贊助屯溪老街);公益性認領等。
2007年還出臺了《皖南古民居認領保護辦法》,首批推出106個古村落,海內外個人可認領保護古村落民居并獲一定時限的居住權(所有權不變),以期解決作為百姓私有住宅而非國家文物保護對象的古民居的保護問題。然而據悉該方案推出以來,響應者寥寥。
對于大量列入以及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來說,保護資金何來?到底是政府主導保護,還是居民自主保護,甚或社會資助保護?如何鼓勵不同社會主體參與到古民居的保護之中?什么樣的保護制度、機制能夠解決現實問題,并長期有效?如何在法律上為不同保護方式確立合理的依據?這些都需要研究者和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做出回答。
(2)文化空間的保護
如前所述,保護古村鎮的最終目的是要保護一個文化空間,一個活的文化肌體。然而長期以來人們更多地關注物質文化載體(期間也經歷了從僅強調保護單體古建而忽視整個古村落風貌的保護到現在同時保護文物遺跡、街巷空間、村落形態、鄉土建筑與田園環境的轉變),但對鄉村文化、鄰里關系、村鎮特性、行為景觀、風物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缺乏重視,沒有相關法律,而且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以及相應的機制。相對于有形文物的保護而言,文化空間的保護更是任重道遠,困難重重。
2、產權歸屬與相關制度安排
古村落和傳統民居的所有權問題比較復雜,其中還夾雜了難以理清的歷史因素。即使是產權清晰的古建筑,如古民居,也缺乏相關制度安排。一方面多古民居屬于私產,另一方面對于成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村落民居,則其業主在享有所有權的同時,必須依照文物法對其進行保護。也就是說,作為文物的古民居來說,其產權歸屬以及相關的制度安排,既不能像一般國有資產一樣,也不能簡單當作私人財產處置。對于此類資產的所有權、處置權、分配權、經營權,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相關的制度安排如何確定?這些都是影響古村鎮保護和旅游開發的根本問題。
3、管理模式與利益分配機制
如前所述,目前各地形成了不同的古村鎮開發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格局,不管是村民自治,還是政府主導,甚或企業主營,各種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優缺點。在這里,關鍵的問題是,作為古村鎮旅游開發中最核心的幾個利益相關者,其各自應該履行哪些職責,分別擁有哪些權益?其職責和權益,應該根據什么來確定——產權、投資額、資產額、行政權還是其他?哪種開發管理模式在法律、制度上是合理的,在現實運行中是可行的?什么樣的利益分配機制才能夠實現古村鎮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對此,恐怕不能用“存在就是合理”這樣簡單的邏輯來判斷,而應該提出有說服力的依據,并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4、遺產保護與新農村建設
從理論上講,新農村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沒有必然矛盾,但在現實中,很多地方把新農村建設理解為新村建設,大拆大建,拆除了一些珍貴的傳統鄉土建筑。同時由于鄉鎮撤并,人口向中心鄉鎮遷移,古村落衰落不可避免。如何處理新與舊、傳統與現代、拆除與保留、文物保護與利用開發、特色保護與新農村建設標準等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千村整治、萬村示范”活動中避免千村一面,既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又繼承優秀的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傳統?如何避免中國城市化建設中曾經發生的錯誤在農村重演?這些都是考驗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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