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制定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11-03-28
【生效時間】 2011-05-01
【時效性】 有效
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公告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3月24日通過,現給予公布。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3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h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確定一定區域作為重點區域,由重點區域所在地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組織編制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組織編制機關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應當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民防空設施、通信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管線、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統籌安排,并與地面建筑銜接。
第十五條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開發區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開發區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明確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并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報送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第十八條 鼓勵編制城市設計。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應當因地制宜,體現傳統建筑特色與現代建筑風格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 承擔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其他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風景名勝區內的鎮、鄉、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廈門】今年啟動水上旅游規劃2014-02-20
- ·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4-28
- ·福建省出臺城市設計導則2013-03-26
- ·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2012-11-07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2012-04-18
- ·福建省旅游條例2012-04-18
- ·福建省加快發展旅游業的若干規定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