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
為實施《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以下簡稱新《標準》),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資質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一)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工程勘察綜合資質,須具有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及水文地質勘察專業甲級資質或工程測量專業甲級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涵蓋所有專業類別,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不需單獨申請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巖土工程專業資質涵蓋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三類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取得巖土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不需單獨申請同級別及以下級別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
二、新《標準》有關內容解釋
(三)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新《標準》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1.注冊人員
注冊人員是指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包括: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非注冊人員
非注冊人員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注冊人員作為非注冊人員申報時,可提供注冊證書認定其專業,其學歷水平、職稱等級、從業經歷、個人業績等條件仍需按新《標準》有關要求考核。
(四)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
新《標準》中所稱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是指企業中對工程勘察業務在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
(五)專業技術負責人
新《標準》中所稱專業技術負責人,是指企業中對某一工程勘察項目中的某個專業在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
(六)學歷
新《標準》中所稱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教育學歷。
(七)專業技術職稱
1.新《標準》中所稱專業技術職稱,是指經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行業、中央企業頒發的,或者省級人事主管部門頒發(或授權頒發)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從事工程勘察時,講師、助理研究員可按工程系列中級職稱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員、研究員可按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考核。
(八)專業設置
1.新《標準》“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的專業設置,是指為完成工程勘察項目所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以下簡稱“崗位”)。
2.非注冊人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應滿足崗位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有效專業人員認定:
(1)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專業不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與崗位要求的專業一致,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2)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專業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空缺或與崗位要求的專業不一致,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3)學歷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均與崗位要求的專業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專業學習結業證書,從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九)企業業績
1.新《標準》中要求的企業業績應為獨立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項目業績。
2.申請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須考核企業業績;申請工程勘察乙級、丙級資質的,不考核企業業績。
(十)個人業績
1.新《標準》中要求的個人業績應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項目業績。
2.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個人業績應為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項目業績;申請綜合資質或兩個及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業績可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類型項目業績。
3.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業績,應為該專業獨立項目業績。如,申請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時,工程物探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應為工程物探項目業績。
4.申請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巖土工程專業資質時,注冊人員業績總和應涵蓋所有巖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業績類型。
(十一)申請工程勘察資質時,每個專業技術人員只可作為1個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申報。
(十二)新《標準》及本《實施辦法》中所稱近5年,是指自申報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報年度為2013年,則近5年業績年限從2008年1月1日算起。
(十三)新《標準》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包括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注冊人員、非注冊人員)和技術工人,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
(十四)具有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專業資質企業從事工程鉆探、鑿井業務時,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十五)工程勘察項目中的工程鉆探、鑿井業務需要分包時,應由承攬該工程勘察項目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專業資質企業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勞務企業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專業資質企業對整個工程勘察項目負總責。
(十六)工程勘察企業從事地基與基礎施工業務時,需取得相應施工資質。
三、申報有關要求
(十七)企業不具有工程勘察資質,申請勘察資質的,按首次申請要求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見《工程勘察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下同)。
(十八)下列情形按增項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
2.具有巖土工程(分項)專業乙級資質,申請巖土工程專業乙級資質的。
(十九)下列情形按升級要求提交材料:
1.申請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
2.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級資質,申請對應的乙、甲級資質的。
3.具有三項巖土工程(分項)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申請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
(二十)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關要求另行規定。
(二十一)企業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簡單變更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企業若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事項,須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資質,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業發生吸收合并、整體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相應申請事項提交材料。
(二十三)企業工商注冊地從一個省級行政區域變更至另一個省級行政區域的,按跨省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甲級資質企業申請跨省變更的,應由遷入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企業申請跨省變更的,由遷入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二十四)申報材料說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紙裝訂成冊,并有目錄和分類編號;技術人員證明材料應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請表所列技術人員順序裝訂。需要核實原件的,由資質受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并在初審部門審查意見表中由核驗人簽字。其中,資質證書正、副本須全部復印,不得有缺頁;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材料中要求加蓋公章或印鑒的,復印無效。
3.企業申請工程勘察資質,要如實填報《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對其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要清楚、齊全,出現數據不全、字跡潦草、印鑒不清、難以辨認的,資質受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
4.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社保證明應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繳費基數等;個人繳納社保不予認可。
5.如實行資質電子申報,具體申報要求,另行制定。
四、過渡期有關規定
(二十五)自新《標準》頒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為過渡期。
(二十六)各地區、各部門按原《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已經受理的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7月15日。
(二十七)過渡期內,首次申請、升級、增項工程勘察資質的,按新《標準》執行。持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的企業,在滿足原《標準》的條件下,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其承接業務范圍以原《標準》規定的業務范圍為準,自2015年7月1日起,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作廢。
(二十八)過渡期內,企業需延續工程勘察資質,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資質的,符合原《標準》要求的頒發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標準》要求的頒發新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二十九)持舊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的企業須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標準》提出資質換證申請,并按《工程勘察資質標準申報材料清單》中延續要求提交材料。
附件:1.《工程勘察資質申報材料清單》
2.《工程勘察資質申請表》
3.《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4.《工程勘察企業業績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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