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筑要不要為城市發展讓路
廣州市內民國建筑金陵臺和妙高臺在大地上堅持了許久,還是在6月的一個深夜被兩臺現代化的鉤機悄然拆除了,出乎意料,讓人愕然。這一事件引發媒體和民眾的持續關注,到目前為止,對于它的解讀也日趨多樣化。那么,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法?政府相關部門是否有責任?對于被賣的歷史建筑社會到底該怎么辦?在利益的糾葛中,我們到底該怎樣理性保護文物和歷史建筑?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劉思敏
廣東決策研究院旅游產業研究中心主任 李銘建
廣東省自駕游協會副會長 武旭峰
各方需在保護歷史中找到平衡點
主持人:在金陵臺和妙高臺被拆的事件中,責任主體應該是誰?政府、開發商和民眾分別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劉思敏:事情本身是比較復雜的,而且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簡單地評判孰是孰非,本身就不公平。在金陵臺和妙高臺被拆的事件中,有兩個事實值得關注。首先,金陵臺和妙高臺無論有多大的價值,但不是文物,尚未被列入文物保護名單。其次,2007年,開發商就已經取得拆遷權。此外,《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至今未公布實施,配套措施的不足,也為開發商強拆創造了條件。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保護的難度可想而知。規劃局雖然向開發商下達了“緩拆令”,但是,“緩拆令”畢竟是行政行為,它的法律依據、強制力到底有多大,還是值得探討的。民眾呼吁保護歷史建筑的文化保護意識值得肯定,但是要設身處地地考慮開發商的成本和可操作性。
李銘建:此次事件首先觸碰的是關于物權法:如果拆遷方沒有按照法律流程進行操作,未獲許可進行拆遷,自然是要付法律責任的。但如果拆遷方的行為符合法律流程,那么,作為并非文保單位的民居,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業主擁有對房屋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即使公眾痛心疾首,法律也必須維護私權的合法利益。前幾年,香港的歷史建筑景賢里險遭業主拆毀,幸虧香港政府和專家在最后關頭勸服業主,否則業主要拆,法律是無法阻止的。
此次金陵臺事件之所以受到關注和爭議,更因為其中存在著倫理困境――這是私人物業,其修繕本來不應由政府公帑(也就是納稅人的錢)來埋單。大家都知道認為有歷史價值的建筑需要保留,但如果維護成本過于龐大,令業主覺得不堪重負。而修繕費用又沒有其他渠道解決,這就導致老建筑的存廢處于尷尬境地。
遵守法律、市場以及契約精神
主持人:事件發生后,相關政府部門表示強烈譴責開發商的行為,但是有些民眾認為政府的譴責就是默許、踢皮球。對于這種觀點,您怎么看?
劉思敏:政府更多的是一種無奈,可能也部分地摻雜了逃避責任。開發商深夜拆除民國建筑,表明開發商的文化意識不強,他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社會責任的重視程度。但是,他的行為既不違規,也不違法,只是違反了一個行政命令。市場是講效率的,每個時期的金錢、成本、機會成本都是不同的。企業看重自己的經濟利益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政府的那個依據其實并不充分的“緩拆令”要求工期一拖再拖的話,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我們普通百姓呼吁保護歷史建筑、保護文物,但是,我們不能夠單方面地把保護成本壓到某一方身上(也就是不能把所謂保護建立在犧牲別人利益的前提上),這顯然不公平。而且,大家也在拷問政府下達“緩拆令”的依據、效力和有效期。即使“緩拆令”有依據,那么“緩拆”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假設這兩棟建筑如愿以償成為文物,又該怎么補償開放商的損失?
此外,政府出讓這塊地的時候,相關部門就應該對這些建筑進行評估和鑒定,把涉及歷史建筑的地皮做出妥善處理。現在開發商拆了,政府又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來制裁開發商,那只能采取譴責的方式。
當然,開發商的行為顯然違反行政命令,那么對于違反行政命令的行為該怎樣處理,這方面也需要立法,否則這又是一個灰色地帶。政府對于行政權力的行使,也需要法律來保障和規范。
在這次事件中,我們各方都應該尊重市場,嚴格按照法律行事,明確責任主體,同時也要具有契約精神。
李銘建:此次拆遷事件,諸多觀點指向政府不作為,其實政府是無法作為的。屬于業主的歷史建筑能否得到恰當保護取決于業主的經濟實力和他對歷史建筑的價值的認識。
當然,政府的行為也是滯后的。從現在有限的訊息看,在房子沒有拍賣之前,政府部門并沒能及早和業主方達成保護協議。這種不作為可能牽扯到具體工作人員難以有眼光,也難以有權力判定這些建筑的歷史價值,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按章辦事,既然建筑不屬于文物單位,賣就賣了,拆就拆了。哪個法律也保不住它,哪個領導也怪不著我。
主持人:對于被出讓且關涉歷史建筑保護的地塊,社會到底該怎么辦?
劉思敏:首先,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前就應該對歷史建筑進行評估。其次,當關涉歷史建筑的土地被出讓后,政府首先需要尊重市場,遵守契約精神,如果歷史建筑確實很有保護的價值,那么政府需要給予開發商一定的補償,而不是把保護成本不假思索地壓到開發商身上。
我覺得,再崇高的目標都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嚴格按照法律準繩來約束各方的行為,才是更可取的。
我們現有的法律相對來講還不完善,沒有考慮到許多復雜的情況,尤其是我國文物保護法對于不同產權屬性的歷史建筑沒有做出嚴格區分。另外,由于我國文物保護資金匱乏,再加上不合理的利用,可能導致真正有價值的文物得不到保護。
因此,我們需要完善目前的法律,也可以通過地方性立法來應急,并且嚴格以法律為準繩來保護文物和歷史建筑,另外,法律也需要規范和保障行政權力的行使,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據。
李銘建:在文物保護方面,目前最為大家詬病的是它對文物認定以后,當落實到保護時,由于牽扯到成本費用管理責任等,沒有配套(后續)的保護措施。目前在文物保護方面出現兩種典型的現象:不被保護的建筑最后被拆毀;被保護的歷史建筑最后自己爛掉。所以,我們應該思考怎樣有什么具體條文,使沒有被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歷史建筑的死刑能夠“緩期執行”,使得其存廢之間有個緩沖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協調。對于已經是文物的歷史建筑,要以可繼續使用作為第一考量,給予指導。如果能夠利用的方式很有限,那么必須有資金投入機制來保護。這方面,可以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吸引民間資金進入文保領域。
保護歷史建筑同時要保障民眾發展權
主持人:有觀點認為老房子、老街道是一座城市的歷史,一座城市的文脈,應該保護。也有觀點認為,重要的不是老房子老街道是不是城市的文脈,重要的是它怎樣體現自己是城市的歷史,城市的文脈。對此,您怎么看?
武旭峰:我覺得保護是要有選擇性的,對于歷史建筑,首先,我們不能想拆就拆,其次,也不能一點都不拆。我們要慎重地拆,拆與否關鍵看它有沒有保護的價值。
此外,要想傳承一個城市的文脈,我們就要將古建筑、歷史街區“活化”。至于能不能活化它,怎樣活化它,要視情況而定。當然,一個城市文脈的傳承不是把所有的東西都留著就叫傳承。古建筑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一樣都具有生命周期。我們應該用認真的、理性的、做學問的態度來研究它能不能活化,怎樣活化,而不是只在嘴上說要保護。
劉思敏:現有的法律沒能調動民眾和開發商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在保護歷史建筑時,我們不能片面地強調發展或保護,任何一方走向極端都是錯誤的、不理性的。保護也不能以犧牲當地人、當代人的發展為代價,社會在要求當地或者政府保護文物和歷史建筑的時候,一定要找到能夠改善當地人生活條件的方案,或者其他的一些置換方案。
李銘建:目前,對歷史建筑的保護理念已經從單體建筑的保護,提升到大體量、大尺度的歷史街區(社區、村落)保護。目前我國在城市和村落中大尺度的“商業化保育”比較多,如新天地模式、寬窄巷子模式、烏鎮模式都是屬于商業開發式的,但商業化的開發很難做到與社區共同發展。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育并不可同日而語。
在這次事件中,房屋業主拿到了更多的拆遷費用,政府也會對開發商的行為進行處罰,拆遷的開發商也終于可以對地皮進行開發。似乎每一方都得到自己的利益。但是,容易被我們忽視的是在經濟利益的角逐中,文化就這樣淪喪了。就像羅大佑在《鹿港小鎮》里唱的:“家鄉人們得到他們想要的,卻又失去他們擁有的?!钡门c失,其實都是我們自己在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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