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維在《對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的思考》一文中,對風景名勝區規劃設計提出了思考。
綠維認為,“風景名勝資源”是國家所有的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與文化資源,國家應該對風景名勝資源通過法律法規,加大管理力度。并且,必須按照國家關于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國家資源管理系統。 風景名勝資源,是以人們的觀賞愉悅及旅游活動為前提的資源,不是按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評價為價值基礎,因其科學價值、生態價值、文物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等而列入的資源。為了科學價值,有自然保護區;為了生態環境,有生態保護區;為了獨特的自然或文化屬性,有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中國應該有國家級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為了文化,有文物保護,非物資文化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可能包含了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方面價值極高的資源,這些資源,應該納入相關的保護法律及資源保護體系之中,其保護的意義,不是為了觀賞,而是更廣泛的長期價值。單純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意義,就是為了永久利用資源,開展觀賞與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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