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和風景名勝保護區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風景名勝區和風景名勝保護區的區別是一個不太好弄清楚的問題,經過我們的研究認為,我們可以這樣來進行區分:
同樣是資源,對于自然資源、生態資源、科學資源、文化資源、文物資源,我們特別強調保護;但對于風景名勝資源,我們必須同樣重視開發與保護。因為,為了資源的觀賞價值和旅游價值,而建立風景名勝保護區,不符合邏輯。因此,風景名勝區的社會功能,必然是對社會民眾的觀賞和旅游開放。如果不是為了觀賞和旅游開放,風景名勝保護起來有什么意義呢?因此,我們只能建立“風景名勝區”,而不是“風景名勝保護區”。
建立風景名勝區,就是為了在保護資源的基礎上,進行旅游開發,以可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的原則為前提,遵循市場規律,最大限度的實現旅游產業的功能,滿足人民群眾的旅游需求,帶動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風景名勝區中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物、生態,應該由相應的保護法律法規去規范。獨立的風景名勝資源,則由本條例進行規范,建議單獨出臺《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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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的思考 》 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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