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確規劃修編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原則是什么,主要應遵循以人為本、社會公平的原則;經濟社會和生態協調發展的原則;城鄉互動、區域協調的原則;資源集約最大化的原則;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原則;提高城市競爭力的原則等。這些原則都應該在總體規劃修編的過程中加以堅持。
第二,規范修編的審批。規劃修編不是要不要審批的問題,而是要規范化。在快速的城鎮化進程中,規劃修編的周期短于法定周期,這是正常的。即使是城市規劃法,在西方城鎮化快速發展過程中也是5—7年動態調整的。如果城市總體規劃一經制定20年不用調整,那才是不現實的。既然規劃存在動態變化,那就容易出現“一任書記、市長,一張規劃”這種盲目現象。所以我們就要強調規范規劃修編的審批。
第三,突出規劃的強制內容。強制內容是規劃的底線,但是強制內容的范圍應該減少,不能搞得太多,而且有些規定的強制內容可以授權省廳進行調整,各省根據不同性質的城市(是否歷史文化名城)有所增舍。強制性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規劃區的范圍。規劃區實際上是一個規劃調整圈,規劃區范圍的擴大是保護區范圍的擴大,是規劃管制范圍的擴大,是為了保證城市健康發展的需要,這一點很重要。現在,規劃修編中的城市規劃區的范圍都在擴大,這是正常的。北京市現在的總體規劃的規劃區范圍含蓋了所有的行政區,把西邊的山地全部劃入規劃區范圍,就是為了保護山地。如果不把山地納入規劃區范圍之內,失去規劃的管制就會導致在山區亂砍樹、亂建房或開山炸石。二是禁止開發的地區,一定要嚴格劃定。經科學劃定的永久性基本農田應該是禁止開發的。我們希望這些基本農田都應該是科學劃定的,不能在現在的規劃區外圍簡單地再劃一個圈就是基本農田了,這是不對的。三是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地、地質災害帶等都應該作為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四是重要的基礎設施用地一定要留出來。五是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護的界線。六是生態治理的目標和防災工程。強制性內容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底線,是城市發展的基本骨架。底線是不可輕意改變的。如果要改變,必須要通過嚴格的程序。所以,對于總體規劃修編審批,應該突出強制性內容,減少對一般指導性內容的審查,從而保證編制審批的及時性和科學性,提高對城市不可再生資源的保護力度。這對我們城市的健康發展是很有利的。
第四,注重專家領銜。不論是在總體規劃修編前的專題研究,還是規劃修編結果的審查,都要注重專家領銜。專家要領銜規劃修編的全過程,規劃修編的跟蹤研究、監督檢查也要由專家領銜。任何一個城市的總體規劃修編,都要由其規劃審批機關相對應的部門派出或指定一些專家檢查把關。如總體規劃由省政府審批的,就由省建設廳指定派出三分之一以上的專家到這個城市,為這個城市的規劃把關?,F在有這么一種傾向,一些城市的書記、市長為了使體現其個人意志的規劃得以通過,就有所選擇地找若干專家,像風景區規劃的會審就找旅游專家來,這樣當然就容易通過了。打個比方,一只熊貓生病了,需要請專家來救治,結果請來了一個美食專家,美食專家能對生病熊貓的救治出什么高招呢?燉湯。你說這樣的專家能為規劃把什么關?所以,規劃修編應該以城市規劃類專家為主體,吸收其它方面的專家參加,絕對不能請不懂行的專家來評審或修訂城市總體規劃。這方面的教訓已經夠深刻的了。對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定來講,必須以城市規劃專家為主,再結合其他專家共同領銜審查。組建以城市規劃專家為主體的城市規劃委員會,不論對保證總體規劃修編質量,還是提高對城市重大基礎設施論證研究的科學性來說,都是很重要的。
第五,強調持續研究。每個城市都要有1、2個或者3、5個重點研究的課題。而且每一輪總體規劃修編都有1、2個研究的側重點。比如新一輪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解決城區空間有機分散布局的問題。因為北京是一座超大型城市,主城區人口已經超過了900萬人口,必須建立若干衛星城分流人口,所以提出來“兩帶多中心”的布局,這就是本次規劃修編的核心。如再不進行空間分離的話,那北京此次的總體規劃是失敗的。為解決北京的空間布局問題,在開始進行總體規劃修編一年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就召集了一些專家進行了北京空間形態的專題研究,提出了“兩帶多中心”方案,這就是一個持續研究、重點研究的結果。只有進行超前的重點研究,才能使得整個規劃修編取得比較好的效果。
第六,倡導部門合作。部門合作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相關部門要協同,合作與服從是一致的?,F在,我們強調城市規劃法是基本法之一,要求所有的單位都要服從規劃法。規劃修編內容涉及鐵路、交通、航空、軍事機關等部門,在規劃修編過程中,一定要廣泛地征求這些部門的意見,只有征求了他們的意見,我們的規劃可以在他們的任何大院之內實施。因為這個規劃是經你們討論同意的,必須遵守。更何況經審批的規劃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任何下位法律都要服從規劃法?,F在我們發現,正在編制的京滬高速鐵路沒有一個入口是與城市規劃協調的,這就遇到問題了,根本的原因是高速鐵路建設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協調不夠。二是要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相協調。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兩個規劃,既要強調規模上的協調,更要強調布局上的協調,只有空間布局上的協調才可以把建設用地、基本農田協調起來。
第七,優化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一種民主化制度,應該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充分地吸收民智來保證規劃修編的科學性。總體規劃作為一種法定的規劃,必須要有全體市民的監督和擁護。所以說我們主張規劃研究成果公示、規劃的多方案公示、規劃的結果公示,而且要組織專家、群眾對話。群眾的意見采納與否,其原因也要公示,規劃審批以后再公示。這里強調專家與群眾對話是吸收民智、引導民主最好的途徑,專家領銜與公眾參與兩者是可以相互強化的。
第八,強化監督檢查。我們要縮短規劃的審批周期,嚴格專家把關,嚴格部際評審,但更重要的我們要推行規劃督察員制度,同時還要布置規劃的效能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依法修編和執行規劃、行政領導是不是越權干預規劃、相關部門是不是協同實施規劃,同時要檢查到底是誰在挑戰規劃法。當然我們也要檢查城市規劃的審批流程是不是公開、公正、廉潔、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