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定義,不是自然和文化遺產、不是文物、不是生態環境,而是“可進行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這一定義,就把風景名勝區與“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區別開了。
“風景名勝資源”是國家所有的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與文化資源,國家應該對風景名勝資源通過法律法規,加大管理力度。并且,必須按照國家關于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國家資源管理系統。 風景名勝資源,是以人們的觀賞愉悅及旅游活動為前提的資源,不是按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評價為價值基礎,因其科學價值、生態價值、文物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等而列入的資源。為了科學價值,有自然保護區;為了生態環境,有生態保護區;為了獨特的自然或文化屬性,有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中國應該有國家級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為了文化,有文物保護,非物資文化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可能包含了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方面價值極高的資源,這些資源,應該納入相關的保護法律及資源保護體系之中,其保護的意義,不是為了觀賞,而是更廣泛的長期價值。單純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意義,就是為了永久利用資源,開展觀賞與旅游。
風景名勝區是旅游業中常見的一個概念,對于風景名勝區如果你想要進行進一步的了解的話可以參點擊林峰博士撰寫的
《對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的思考 》 這篇文章
你也可以瀏覽林峰博士的博客:http://linfenglwcj.blog.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