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規劃指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地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在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中,將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是城市詳細規劃的一種。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任務是:滿足上一層次規劃的要求,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并為下一層次建筑、園林和市政工程設計提供依據。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